敬告领导干部:失去监督的权力易导致腐败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作者:陈飞 高嵩责任编辑:杨红
2016-12-30 02:32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准则》)指出:“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领导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每个领导干部推动工作、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

自觉不能代替监督。一个有信仰、有追求的人通常是会严格自律的,靠法规制度来监督的他律,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对大多数人来说,最大的敌人往往就是自己,在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下,有时候难以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从现实情况看,即便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有的在工作生活中,依旧没能约束和控制住自身言行,挡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守不住底线,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个人的自觉未必就能自然地形成铜墙铁壁。不少因堕落腐败走向违法犯罪的人,在自己的悔过书中,都有一条共同的教训,就是悔恨事前事中缺乏监督提醒,悔恨置组织和他人的监督提醒为耳旁风。习主席指出:“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领导干部应该深刻认识到,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拒绝监督就容易犯下错误。只有通过自律和他律双管齐下、双轮驱动,充分借助和依靠外界的监督力量,才能使干部在自身定力羸弱和疲软的时候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警惕并消除各种潜在错误的发生和滋长,防止小恙诱发大病、小节走向失节、小患引发大害。

监督已经形成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管党治党力度,坚持正风肃纪、标本兼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加强权力监督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形成了科学完善的制度安排。监督体系日趋健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条例》)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准则》和《条例》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已经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时空的有效监督体系和机制。监督形式日趋多样。透过《准则》和《条例》,可以深刻体会到,党中央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基本原理,又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实际,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监督无处无时不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丰富而复杂,领导干部是群众关注的重点、议论的热点,人人都是纪检委,个个都是监督员,领导干部要主动适应这种形势要求,学会做一个“透明人”,学会在“玻璃缸”里生活,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具有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的良好心态和宽广气度。

在监督中行使权力。勤于学习,准确把握好行使权力的规定政策,通过学习反思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错误思想观念、价值标准、套路模式、作风做派,把对的立起来、错的纠过来,一言一行跟上新的形势和要求。严守规矩,有效杜绝权力的肆意乱用,做到知行合一,言行一致,从点滴做起,严守规定,在规定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办事用权符合政策规定、纪律要求,经得起检查,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照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权力的不越权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个人不能擅自行使。时刻反省,不断深化认识提高境界,用好学习教育、对照检查、案例剖析、专题民主生活会等自省自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防止权力寻租,遏制腐败的发生。只要我们能够严守纪律规矩、正确使用权力,就能从容面对监督提出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接受监督积极作为。监督并非束缚,监督、权力和责任互为依托、互为促进,都是为了党和军队事业的发展。随着制度笼子的扎紧、惩戒措施的形成,当前个别领导干部身上出现了一种“为官不为”的现象。在工作中,有的怕失误,怕冒险,不敢面对矛盾,不敢果断决策,宁肯不干事,但求不出事;有的机械照章办事,只依法不办事,担心干的越多犯错越多;有的对不分管的工作不发言,触及利益的事往后退,面对错误的言行不批评,不敢真抓真管。事实上,这些情况的发生正是因为对监督的不习惯和不自觉。应该认识到,监督的目的是规范作为、促进作为、科学作为。决不能因为监督而不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更不能因为监督而不敢作为、不敢担当。“为官避事平生耻。”党把我们放在这样一个岗位是信任、是重托,党监督我们的工作是督促、是帮助,领导干部的职责就是干事;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也没有。《条例》特别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处理。领导干部要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时刻以事业为重,既要审慎运用手中的权力,也要敢作敢为、锐意进取,这样才能成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好干部。

监督也是一种爱护。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一项要求,一种品格,一种责任,一种境界,更是每个党员干部实现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监督的初衷是关心人,过程中帮助人,结果是成就人。从近些年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看,从“好干部”到“阶下囚”,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监督严格一点、及时一点,经常“红红脸、出出汗、洗洗澡、治治病”,很多人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可以说,监督就是支持、就是帮助,他人和组织的监督提醒,就是对党员干部成长进步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条例》提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际上就是通过监督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时刻警醒自己,避免更大错误的发生。监督是干部政治生涯的“安全阀”,是阻止干部越轨的“刹车器”,是防止干部蜕变的“防腐剂”。有了监督提醒,一个人才会更清醒、更理智、更谨慎,才能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应该深刻认识到,容忍批评的声音,才是真正的胸襟;自觉接受监督,才是真正的自信;做到从谏如流,才是真正的智慧。领导干部应主动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把党和人民的监督视作最大的关心、最好的保护、最真诚的帮助,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确保事业不断发展,个人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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