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个有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来了,核心精神是“放管服”

来源:中国体育报责任编辑:朱红
2017-06-23 15:53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上海体育改革的又一新举措,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方式的创新。

原标题:上海发布全国首个“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指导意见”

上海市体育局日前发布《关于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这也是全国第一个有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19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举办原则、政府职责、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规范办赛、安全保障、纠纷处理八大内容,从政府体育职能部门“放管服”的角度,为各办赛单位提供更加清晰的办赛指导、服务、监督路径。

填补制度空白

创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上海体育改革的又一新举措,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方式的创新。

在国务院颁布“46号”文件后,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被取消,各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呈现井喷式增长。降低办赛门槛后,社会和市场的活力被激发。上海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张林认为:“市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他们参与全民健身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赛事活动,仅仅靠政府办赛不能适应多元化多层次增长的健身需求,必须调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赛事审批放开了,以前全国的马拉松赛事一年只有两三场,现在一年有300多场。”

在日益活跃的群众性赛事背后,也暴露出良莠不齐现象。有的赛事组织运作不规范,还有被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赛事活动出现虚假报名信息等,引申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如何保障规范性的新课题。但目前国家层面仅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一部相关管理文件,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有序治理,尚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这与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相称。

《指导意见》从酝酿到发布,可谓恰逢其时。张林认为:“体育项目讲规则,是其显著的特点,赛事活动也要讲规范。这对推动全民健身、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知名度,都有着积极正面的效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指导意见》顺应全民健身活动发展需求,提出相应的规范和要求,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把宏观的问题落到实处,将在全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优化服务效能

政府转变角色监管不缺位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协同推进。《指导意见》体现了“放管服”结合的要求。

《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办赛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确定“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办赛原则;确定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鼓励各办赛单位实行赛事属地化备案。

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会长张祥泰认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原则,为赛事活动举办者提供咨询服务。这对体育协会、单项体育组织、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举办者是件大好事。去年,上海第二届市民运动会有三分之一的社会体育组织申报承办各类赛事活动,不少社会体育组织赛事举办者热情很高,可对举办条件不清楚,无法咨询,使赛事筹备过长,赛事发动面也不够理想。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增添了新动能,既鼓励市场和社会力量举办百姓喜闻乐见的赛事和活动,又规范了办赛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如何做好赛事指导服务面临新的挑战。确实,开放市场和社会办赛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扶持、培育、规范的过程。建议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健全信息公开内容,让百姓快捷、便利地获取参赛、观赛讯息。可增设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指导服务窗口,完善赛事咨询、报备服务,把指导社会办赛真正落到实处。

积极努力探索

提升办赛者主观能动性

在大力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的背景下,《指导意见》强化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规范操作与安全底线。

嘉定区体育局副局长徐葵认为,《指导意见》定位清晰,明确各自权责赛事;对活动可能涉及的安保、医务、绿化、高危项目和航空、涉水项目等相关报批、监管程序及责任部门进行了梳理,也为办赛单位指明了路径。“对办赛单位来说,举办高危项目相关赛事需要相关许可、人数超过1000人需要报批公安等。对参赛者来说,也可通过了解规范化操作流程,对自身参赛安全有个保障。”

《指导意见》中提到,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合格供应商名单。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体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这一创新型提法,得到业内人士的一致肯定。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楼宇体育促进会会长、新联维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卫慈认为,这里所指的合格供应商包括已经获得规范化建设标准认证的群众体育社团。因此,《指导意见》出台对今后群众体育社团的规范化建设是起到积极作用的。成立十一年的淮海楼宇体育促进会,已拥有230家会员单位和10多万名会员,“健心、健身、健智”文体活动,深受楼宇职工喜爱。他说,体育行政部门在宏观管理、优化服务上,对体育社团仍需专业性的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和承办体育赛事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开展、面向社会、非单位内部(含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会交往等为目的,市民自愿参加,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赛事和活动。

(二)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三)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以安全为底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服务参赛市民。

(四)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为赛事活动举办者提供咨询等服务,督促赛事活动举办者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等职责。

(五)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合格供应商名单,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体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六)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对其举办的赛事活动负责,承办方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七)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承办赛事活动的相应管理和工作人员;

3、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时间和地点,由举办者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

(九)全民健身赛事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未经市级体育单项协会或市体育行政部门确认,不能冠以“上海”字样。未经全国体育单项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确认,不能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名称不能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十)鼓励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赛事活动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就赛事活动有关事项向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单项协会咨询的,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单项协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举办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水上水下体育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航空体育竞赛应按照《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主、承办方,根据赛事活动规模,成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竞委会、组委会、筹办小组等组织机构,按照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负责竞赛活动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十三)举办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承办方应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十四)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主、承办方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举办赛事活动期间,需占用道路、急救、无线电频率等社会公共资源,使用救护车、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设备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活动举办者向公安、卫生、绿化市容、交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六)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应遵守《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十七)鼓励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因办赛需要使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十九)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竞赛过程中出现违背赛风赛纪要求的,可通过竞赛仲裁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参与赛事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通过保险解决,也可由举办者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进行裁决。

将“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

潘 恩

“放管服”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体育系统积极探索“放管服”改革,已取得积极成效。

概而言之,“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如何在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功夫,这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要点之一。比如完善体育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减少政府和部门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有效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提升体育部门管理服务效能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比如针对群众性和商业性体育赛事审批取消后的监管问题。比如对于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运动项目,如何更科学制定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要求等。如何主动向社会公布公开信息,鼓励体育产业大众创业,更好地为促进就业创业降低门槛,为各类体育市场主体减轻负担,从而激发有效投资,进一步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群众创业生活增加便利,让广大企业和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是“放管服”改革的根本意义所在。

上海市体育局发布《关于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无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之举。作为全国第一个有关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19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举办原则、政府职责、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规范办赛、安全保障、纠纷处理八大内容,从政府体育职能部门“放管服”的角度,为各办赛单位提供更加清晰的办赛指导、服务、监督路径。《指导意见》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在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46号文件颁布后,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审批被取消,各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呈井喷式增长。如何进一步创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政府转变角色优化服务而监管不缺位;如何提升办赛单位主观能动性

只有管得好、管到位,才能放得更开、减得更多。应当说,上海市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有为的探索。《指导意见》无疑是上海体育改革的又一新举措,也是我国地域性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治理方式的创新之举。

只有深化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才能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上海市立章建制“敢为人先”的精神,不仅顺应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需求,更是深化了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在推动全民健身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的时代背景下,《指导意见》的发布,从宏观意义上讲,更彰显其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的深层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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