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兵 >> 2007年第10期 >> 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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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和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将在2008年1月1日执行。《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它首先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完善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毕岩辉 张宗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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