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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官兵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刊记者 欧 灿 辛士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已公布。连日来,不少官兵来信来电咨询有关物权法的具体问题。记者整理归纳出官兵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作了解答。

  国防资产怎样保护?

  武警某部干事胡剑:我部训练场有时受到驻地个别人员侵扰,请问,关于国防资产应当如何保护?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专家解读】:

  物权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包涵了保护国防和军队财产的内容。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包括1990年8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该法已对军产和国防设施作了规定,属于“特别规定”的范畴。对于国防资产的保护,应当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

  77289部队助理员程雪林:我老家在四川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能否继续承包,是我和家人最关心的问题,请问物权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专家解读】:

  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利益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保障。物权法根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而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的稳定,给农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70年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

  总参某部参谋吴威:现在城市中很多人都买了房子,我父母也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两位老人最关心的是,耗费他们大半生收入换来的住宅,却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70年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续期是否还要交纳土地使用费?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专家解读】: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公民购置的住宅虽然归该公民所有,但对承载该住宅的土地却仅仅拥有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无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城里人可以在农村购房吗?

  北空某转运站干事张艳:如今一些城里人为了图清静或者图便宜,就到郊区向农民购买一套住房。据中国土地学会调查,目前很多城市的郊区,农村房屋买卖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我听说这种房屋买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物权法对此有没有明确的说法?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城里人能否在农村购房的问题,在法律上是城镇居民能否购置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或者说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目前,我国地少人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因此,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是其安身立命之本,一旦失去,就将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的稳定,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将原草案“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但没有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征地、拆迁给予哪些补偿?

  北京军区某车材仓库士官陈永:在我老家,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拆迁、征地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多了起来。补偿不到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家盼望物权法能充分保障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请问物权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专家解读】:

  这是根据宪法修正案关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补偿不到位等情况,作出的具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对于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征地、拆迁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陈永读者的乡亲父老应该不用担心了。

  居民楼里能开餐馆吗?

  武警云南总队三支队干事郭跃泉:我春节探亲时发现,我家附近的几座居民楼里,新开了一些小餐馆、美容院,还有的办起了公司,居民楼内经常是人来人往、噪音绕耳、油烟熏人,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这种行为,住户们能否用物权法来维权?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专家解读】:

  有些住在一楼的居民利用自己的特殊位置,把住房改为商用,以获取经济利益。以前,法律对这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仅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之中,受其影响的邻居难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物权法的规定则比较细化。它要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相邻的业主同意。如果你不同意邻居的这种做法,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这种行为说“不”。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北京军区某部退休干部李某:我儿子新买的商品房,地下车位、车库十分紧张,价格也水涨船高,一个车位竟然要7万元!车位是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我们买房子时,掏的钱已经包括了车库的土地买卖费用,开发商又把车位、车库拿出来卖给部分业主牟利,是否合法?

  【法条摘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解读】:

  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是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车位、车库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与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为此,物权法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则规定为共有。这样,既容易操作,也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本栏责任编辑/李青云)

物权法有关名词解释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 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 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作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 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 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