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兵 >> 2006年第11期 >> 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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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前几年,我村村民李某立下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中写道:“4间瓦房由其在部队服役的儿子继承,1.5万元现金和4间瓦房的宅基地由其女儿继承。”不久,李某去世。今年初,李某之子服役期满回家后打算将4间瓦房拆除,另盖楼房,但李某女儿提出抗议,认为宅基地归自已所有,并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引起矛盾。请问,农民可以通过遗嘱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山东德州 吕希华 吕希华同志: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以下内容,即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本案中,李某对其1.5万元现金和4间瓦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属于李某可以处分的个人财产之列,李某无权在立遗嘱时对宅基地进行分割,所以李某的女儿不能以遗嘱为凭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法律顾问 陈滨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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