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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加强民兵预备役立法工作


山西省临汾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方庆灵


  民兵、预备役立法工作,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预备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民兵、预备役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民兵、预备役的立法工作,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发展要求。

  民兵、预备役立法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缺少”。一是缺少民兵、预备役的专门法规。我国已经拥有上千万基干民兵、几十万预备役人员,但民兵、预备役建设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作依据,对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基本内容,国家没有完整地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现行的一些条例和规定,由于层次比较低、效力比较弱,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落实。2004年,山西一家公司加盟中外合资的兰鑫集团后,有关人员拿着《民兵工作条例》收取民兵训练费,公司董事长说:“你拿‘法’来我给钱,你拿‘条例’,在我这里什么都不算。”二是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民兵、预备役人员平时是民、战时是兵,养兵用兵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包括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持。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与民兵、预备役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比如,早些时候出台的《企业法》、《村民自治法》,新近出台的《劳动法》、《教育法》等,对相关行业和单位应当承担的民兵义务没有作出必要的法律规范,使民兵、预备役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山西省现有非公有制企业2.76万家,从业人员170多万,70%的人员符合民兵条件,经过多方协调、反复做工作,仅有2.6%的适龄青年被编入民兵、预备役部队。三是缺少战时的立法内容。在未来战争中,民兵、预备役部队将担负繁重的参战支前任务。但现有法律法规偏重于平时的建设和管理,对战时如何使用民兵、预备役人员,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一旦发生战事,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动员和参战支前都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遂行军事斗争任务中,将会遇到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战时法律作保障,一旦进入战争状态,民兵、预备役人员将可能很难召得来、动得快、拉得出、用得好。

  民兵、预备役工作立法滞后的主要原因是“三个不到位”。第一个不到位,是对新时期民兵、预备役建设的特点规律认识不到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民兵、预备役工作也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由于对这些带规律性的问题预见性不强、认识不到位,造成现有民兵、预备役建设的相关法律滞后。比如,过去以农村民兵为主,而现在的农村适龄青年上学的上学、打工的打工、经商的经商,如果不明确学校、机关和各类经济实体应当承担的民兵、预备役法律义务,民兵“组织落实”就会出现“纸上写兵、墙上挂兵、抽屉锁兵、点验凑兵、有编无兵”的状况。第二个不到位,是对民兵、预备役的立法实践研究不到位。民兵、预备役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不断地深化和发展,但丰富的实践在立法层面上体现得不够充分、研究得不够深透。现有民兵、预备役立法,零零散散改动的多,完整系统调整的少;原则性要求多,强制性条款少;符合各地特点的地方性立法多,统领全国民兵建设的立法少。第三个不到位,是对依法行政的社会要求反映不到位。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社会上对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从事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同志,面对这种要求,缺乏呼唤法律的自觉意识,对如何争取立法部门的支持想得比较少,向上级反映立法要求的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兵、预备役立法的进程。

  重视和加强民兵、预备役立法工作的“三个建议”。第一点建议,是加强民兵、预备役立法的整体设计。民兵、预备役立法牵涉面广、影响力大,必须根据军事斗争准备的新要求,加强整体设计。过去,我们在没有《国防法》的时候,就先出台了《兵役法》。现在没有《预备役法》,却出台了《预备役军官法》。要改变国防立法中这种“本末倒置”的状况,民兵、预备役立法就要全面考虑,统筹规划,把握好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是《预备役法》和《民兵法》之间的调整范围与适用对象如何界定,二者之间如何衔接,其组织领导关系和工作机制如何依法确定等等,切实通盘考虑,建立起完备的民兵、预备役法律体系,增强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点建议,是加快修改完善并出台《民兵法》。我认为,应当充实以下内容:在党管武装方面,把党对武装工作的绝对领导原则贯彻到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的民兵组织中,防止民营企业主把民兵作为保护小团体利益的“家丁”,或者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打手”。在高素质选兵方面,对拥有几千万学生的高等院校建立民兵组织作出法律规定,把符合编兵年龄的约上千万万退伍军人的培养使用写进法律,并建立和完善退伍军人预备役基金制等激励措施,调动他们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在加强重点分队信息化建设方面,按照打赢信息化战争的要求重新设计民兵专业结构,提高城市防空、维稳、反恐和专业技术等重点分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在解决高技术人才队伍“组、装、管、训、养、用”等关键环节上作出规范,切实提高遂行任务的能力。在营造政治环境氛围方面,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民兵誓词》、《中国民兵之歌》写入《民兵法》,对民兵旗帜、标志、徽记、称谓、番号等作出规范,对民兵在“民兵日”或“民兵节”举行活动作出规定,以激发适龄青年加入民兵组织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第三点建议,是加大战时民兵、预备役立法的力度。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应该包括立法准备。就现行的民兵、预备役法规文件而言,有关战时立法条款过于笼统,甚至缺少与之配套的法规。在民兵、预备役立法中,应当在健全完善平时建设与管理内容的同时,增加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执勤、动员转隶、参战支前等立法条款,抓紧制定《民兵动员条例》、《战时物资征用条例》等战时保障性法规,使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未来战争的战前、战时、战后都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实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