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前夕,淅淅沥沥的秋雨笼罩着川西大地。刚从绵阳郊县农村到省会成都某证券公司务工的青年小秦下班进商店购物,无意中从窗口发现一个男子正在撬开他的自行车。小秦一边大喊抓贼,一边冲出来跳上一辆“摩的”沿偷车人逃跑方向追赶。自行车跑不过“摩的”,眼看越来越近,偷车男子慌不择路,骑上偷来的自行车拐上了机动车道……
突然,前方迎面出现一辆大货车。大货车紧急刹车,但距离太近,车祸瞬间发生了。偷车男子倒在了血泊中。经医院抢救,伤员侥幸活命,却花费8万多元医疗费。处理事故协调会上,偷车人方某承认自己的偷车行为,愿意接受治安处罚。但他认为这笔巨额医疗费应该让追赶他的失主、大货车司机和车主共同承担。
这真是天方夜谭。明明是方某先偷了自行车,逃跑时自己撞上了汽车负伤,凭什么还要别人当“冤大头”?失主小秦无法接受,货车司机和车主也反应强烈。律师却私下警告小秦说,问题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果然,偷车人指证说,那天是小秦追上他从后面推了一把,他才撞到行驶中的大货车上的。小秦却否认说,当时我雇的“摩的”追上了自行车后,还来不及抓住对方,更没有推对方。是方某做贼心虚慌不择路自己撞到大货车上的。偷车人又提出,如果不是大货车司机违章行驶,进入小车道,车祸原本可以避免。但大货车司机认为,自己正是为了避开自行车,才进入小车道的。由于目睹事情整个过程的“摩的”司机事发后离开了现场,缺少一个重要证人,交警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无法确认主要是哪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遂下发告知书,建议该赔偿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偷车男子方某立即转而将三人告上当地法庭。法庭经调查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方某偷了他人自行车逃跑,冒险闯入机动车道造成人身伤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60%的民事责任;大货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之义务,车速过快,来不及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失主小秦,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有推偷车人的举动,但是在可以预见危险的机动车道上追逐对方,忽视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注意,也有过错,承担10%的民事责任,支付受伤的偷车男子其中8765·4元的医疗费。方某的偷车行为由公安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特约点评:
这也是一课
□ 颜昌平
建 蓉
抓小偷天经地义,见义勇为责无旁贷。可是,为何有的人从自觉维权到见义勇为,干了好事、正事却惹上麻烦乃至缠上官司?说到底,那就是当一个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还有距离,应该学习的知识、明了的事理还很多很多。所以他们经常矛盾疑惑:为何生活中合情乃至合“理”的事未必合法?
笔者丝毫没有反对更无不敬于积极维权与见义勇为者,只是要告诫大家,无论正常人还是小偷乃至罪犯(包括即将和已经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都是人,除享有最基本的公民的各种权利外,都有作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保护隐私权等等。无论社会还是法律都要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和尊重。从这种意义上说,失主小秦的“意外”教训,代我们也代他自己交的高价“学费”还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