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兵 >> 2005年第1期 >> 法制在线
 

 

 

 
乱借车辆酿恶果


刘兵辉 章友轩 孙加奎


    亲戚朋友间借用物品不是什么大事,但机动车却不能乱借。这种教训对河北承德的青年有车族余利来说终生难忘。
    两年前,余利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去年“五一”节傍晚,余利的哥们儿武江从山东宁津来做生意,向他借用汽车,余利爽快地答应了。殊不知当晚10时许,武江无照酒后驾车撞倒农妇江某,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江某的亲属告上法庭,要求武江赔偿25万元,由余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武江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余利作为肇事汽车车主,擅自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资格且酗酒后的肇事者使用,以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0万元。余利未予上诉,只是自认倒霉,掏尽腰包,悔恨不已。

特约点评

没有驾照别借车

□ 许建平 刘建玺

      日常生活中,借用汽车的现象很多,但有的车主不太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便随意充大方,做人情;这对自己、借方和他人的安全都是极不负责任的;而借车者也应该自觉自律,不具备开车资格,别难为朋友。这种借出借入都是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待出大事时已悔之晚也。本案中的车主就是犯了这个致命错误,害了朋友和路人,自己也负了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