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兵 >> 2005年第1期 >> 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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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专题学习时强调:“必须从确保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安全环境与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战略高度,全面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国防建设,促进和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胜利实现。”贯彻落实胡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当前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自觉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摆上战略地位。应当说,各级党委、政府都基本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但也有个别领导同志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济、轻国防的倾向,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一是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清醒认识到,没有强大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就不可能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各级必须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国防建设,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抓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领导责任。必须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真正做到无论形势如何变化,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后备力量建设的意识不淡化;无论经济建设的任务多么繁重,抓国防建设的力度不减弱;无论班子怎么调整,抓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标准不降低。三是要认真落实党管武装的各项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管武装的各项制度。要在坚持双重领导、党委议军、现场办公、党政领导过“军事日”等传统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兼任同级军事部门党委第一书记的市、县党委书记每年向上级军事部门进行党管武装述职制度的落实。 (二)必须围绕“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目标,不断加强国防后备力量的质量建设。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深入,“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已经成为我军建设的战略目标。国防后备力量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加强质量建设,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调整民兵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兵组织建设,必须立足“市场”、面向“战场”,用新的理念和方法调整民兵组织。农村民兵要在坚持以行政村编组为主的基础上,重点向党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乡(镇)企业扩展。城市民兵针对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化,做到工作跟着人员走、组织随着兵员建,民兵流向哪里,组织就建到哪里。要调整压缩濒临破产倒闭的国有企业中的民兵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向交通、通信、供电、工商、税务、城建等行业系统以及非公有制企业、集贸市场、新兴企业集团、科研院所、街道和社区等拓展,逐步形成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大中型重点企业为骨干、以街道为依托的城市民兵组织格局。二是要突出建设重点,优化组织结构。要根据未来军事斗争的实际需求,重点抓好民兵防空力量、军兵种民兵对口专业分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三支力量”的建设。三是要着眼实战需要,提高训练层次。突出应用训练和协同训练,加强新“三打三防”训练,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广泛开展科技练兵,坚持“大兵种小集中,小兵种大集中”的组训方法,实行跨区联训,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人才队伍。人才是兴军之本,也是未来战争的制胜之本。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队伍。一是要高度重视专武和民兵干部的选配。专武干部的配备要按照中办有关文件精神,真正把军政素质好、年轻优秀的专武干部充实到武装战线,坚决把热爱武装事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用起来,不搞滥竽充数、迁就照顾。村务制度改革后,需要我们做好广大群众细致的工作,切实让合格的人选担负民兵营长的工作。二是要加大专武和民兵干部的培训力度。市级重点抓好专武干部的培训,县级重点抓好民兵干部的培训,提高广大专武和民兵干部的军事技能和民兵工作本领。三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配套的干部评价激励机制。对专武和民兵干部的评价、表彰、任用,要通过建立完整科学配套的激励机制,使专武和民兵干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时间放在本职工作上面。 (四)必须着眼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完善和落实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法规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必须认真落实和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一是要深入宣传教育,强化国防法规意识。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等一系列国防法规,对规范新形势下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有些单位没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致使一些同志的国防法规意识还不强。对此,各级要重视搞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国防法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集训等时机宣讲国防法律法规,提高各级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充分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开展活动等时机,加强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他们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二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新形势下民兵、预备役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企业武装机构如何设、人员怎么编;在独资、合资、民营企业中民兵组织如何建、如何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处罚等等,都要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因此,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实施依法抓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国防法规纳入各级人大和司法部门执法监督范围,对消极或拒绝履行国防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教育和依法惩处,使民兵、预备役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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