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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部颁布《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2007-12-18 06:09:24   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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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2月17日电 钱高祥、记者胡春华报道:经胡主席和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关于加强人才培养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军方针,完善和规范军队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军事人才选拔培养质量、提升军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新颁布的《条例》是在参照1995年总参、总政、总后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充分汲取新时期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成功经验和国家高校招生政策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条例》共分13章54条,根据军队院校生源结构、培训层次和组训方式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系统规范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相关规定,并充实完善了招收部队士兵学员的政策。《条例》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在进一步明确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加大了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督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制度,每年录取工作一结束,全军招生办负责建立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数据库,经计算机校验后统一生成军队院校生长干部身份号,一人一号,作为军校毕业学员提干任职的重要依据,凡与总部系统中身份号不符的一律不予分配部队、不得任职提干,实现“录取新生——在校学员——军队干部”全程封闭、精确管理。

    《条例》还对招生工作纪律和违纪行为的处分作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少数招生机构违规招生和送学、招生工作人员泄题和参与社会中介机构非法招生、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系统等违法违纪问题,作出了具体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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