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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报6月11日第四版刊登的“规范使用‘民兵’、‘预备役’概念”一文后很受启发。目前,对“民兵”、“预备役”概念的使用确有规范之必要。不过笔者以为,要规范使用,首先要对其概念有个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否则,使用上的混乱情况难以根除。
当前,国家和军队权威的辞书对“民兵”和“预备役”的概念都有明确定义。如在1996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对二者是这样定义的:“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人民武装组织。也称这种组织的成员。”、“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国家需要应征入伍的兵役。服满现役退伍的军人和依法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按规定编入预备役。”而在1997年版的《军语》中则将其定义为:“民兵是①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②民兵组织的成员。”、“预备役:亦称后备役。公民在军队外服兵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中国战争动员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有的同预备役相结合,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一种组织形式。”、“预备役: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有的国家称后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役。预备役是国家储备兵役兵员的重要制度,也是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由此可见,对民兵、预备役的概念,其实早有定论,只需严格规范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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