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报>> 博士政委陈俨让思想政治工作充满魅力  全军部队新年度开训紧锣密鼓演好戏  四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中组部:帮扶活动要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187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上海世博会  沈阳军区某师狠抓关键岗位人员训练  出征十一届全国冬运会我军代表团成立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子午工程”开工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为: --> 军营鹊桥 --> 婚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2007-08-14 09:02:19   来源:
【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 Email推荐: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12345

相 关 稿 件
 读后感言 进入论坛>>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文章评论 留言须知
 
 



 
 
推荐专题
博文精粹
军网视频
社区精选
新闻排行榜
全军部队新年度开训演好戏
博士政委陈俨的创新实践
平遥退役军人成民间外交使节
新兵营里感受科学带兵
90后新战士军营感受十七大
三位"小老板"热议新劳动法
某师狠抓关键岗位人员训练
某部实施作战后勤保障力评估
“有事请你告诉我”
广州军区某部三改年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