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军队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军事摄影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因此,部队摄影工作者应当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行为,指导我们的工作,维护我们的权益。那么,我们在摄影工作中应当注意哪些涉法问题呢?
一、遵守宪法问题。
作品的主题态度,实际上是指我们在进行工作报道和作品创作时,所持有的政治倾向、立场和态度,也是一个公民应该遵守宪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上条款,明确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规范了公民的言论和行为。部队摄影工作者首先是公民,更应该严格遵守和自觉履行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积极正面地宣扬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表现时代的主流,弘扬高尚的精神,鞭笞社会的丑恶,像江泽民同志所倡导的那样“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只有这样,我们的作品才能立得稳,靠得住,才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涉密问题。
部队摄影工作者在拍摄创作过程中,始终涉及到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问题。我国宪法、刑法、保密法以及军队的保密条例、技术安全保密条例对公民、军人保守国家、军队秘密制定了具体条款,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各军兵种也有相应的军事法规,如第二炮兵1992年颁发的《第二炮兵保密规定》。因此,我们应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意识和敌情观念,在军事摄影的采拍、制作、发表和保管过程中自觉维护和保守秘密。
首先,在进行拍摄、创作之初,就要考虑保密问题。如果是明令禁止拍摄的,就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允许拍摄但又有一定密级的,胶卷要在指定和安全的场所冲洗,密级很高的内容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场看护,以确保涉密内容在胶卷冲洗、照片制作过程中不失控,不发生失泄密问题。再有,涉密资料的保管使用,应该做到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不能随意放置或交给不相关的人随便翻看,更不能造成丢失。使用电脑、U盘录存资料,要严格按部队颁发的有关微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技术失泄密。传递时,要采取走机要等保密措施。另外,在使用、发表作品时,除正常的审稿外,涉及保密内容或拿不准的还须进行保密审查。严禁乱投稿和非法给境外刊物投稿。
三、版权问题。
版权即著作权、作者权,是指作者或法人、非法人单位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品一经拍成,即取得版权。
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作品版权的归属,有三种人可以享有。作者本人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作品责任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二是作者的版权有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有自初次发表之日起和作者(合作作品最后作者)死亡50年的保护期。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法律保护。三是作品的某些权利在一定的条件、范围受到限制。如已发表的摄影作品在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在为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在报纸、杂志、电视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报道时事新闻时等。四是发现侵权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侵权行为有:未经许可,发表作者作品的;未经许可,另一作者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有参加创作,在发表作品中署名;使用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剽窃作品;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作品等等。
四、肖像权问题。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包括发表权、保护肖像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部队的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肖像问题。但我们发表具有肖像性质的作品,是新闻报道,是艺术欣赏,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部队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艺术创作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所以,不要担心承担懂事责任问题。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把公民的肖像作为挂历等来出售,又未付给其报酬,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当然,一般不告诉的不予立案,但受侵害人有追述的权利。
五、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问题。
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刑法和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以上权利都予以保护。部队的作者在发表作品时要特别注意维护拍摄对象的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拍摄人物时,要符合人物的身份、工作特征要求;在进行工作报道时穿戴要符合军容军姿要求及操作规程;在编写说明时不要把单位、职务、姓名及数据弄错。万一不小心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要勇于承担责任,树立和维护部队摄影工作者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六、隐私权问题。
隐私内容有很多,从军事摄影角度,应主要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公民被摄者的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是私密处)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偷拍、公开和传播;二是不得对公民个人的住所、活动,尤其是住宅内的活动进行监视、窥视和拍摄,但经公安部门授权配合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三是公民其他不愿意宣传和公开的关系、背景、家庭状况、个人经历及重大事件不得随意公开等。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总之,凡是直接或间接对被拍摄对象的形象、名誉有不良影响的图片或文字都要慎之又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不可挽回的损害。
七、尊重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多民族的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被写进宪法,受到法律保护。刑法中还具体规定了破坏宗教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罪名的条款。作为部队摄影工作者,一定要模范地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采访涉及宗教和少数民族题材时,要注意尊重、顺应宗教程序和该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在媒体上发表有亵渎、歧视和侮辱宗教尊严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照片和文字。民族、宗教无小事。我们在拍摄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军事题材时,要先下功夫了解其民族、宗教方面的相关知识,避免出现民族和宗教问题。
八、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保护在军事摄影中不是最突出的问题,但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高素质军人,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环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我们部队的摄影工作者来说,主要是要了解和熟悉那些是属于环境定义概念内的范筹而应加以保护,从而去重点性地把握其保护的内在要求,坚决杜绝一切有意无意性的破坏。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受保护的环境实际上包括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类和赖以生活的人文类。只要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和战时的拍摄时充分注意和顾及到这些,认真做到在采访中自觉履行对“两个大类”环境的保护义务,尽可能保留其原始自然形态。在采访创作中要注意将所产生的废弃物随身带回处理,不要人为地去改变或破坏环境;在图片制作(尤其是自己制作黑白图片)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毒液体、有机物应集中处理,以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依法治国,是兴国之本;依法办事,是做人准则。我们只有在思想深处,在平时的工作和行为举止中牢固树立和充分体现法律法规意识,时时处处以军人遵纪守法、勤政爱民的良好形象投身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采访和拍摄任务,才能拍摄出毫无争议的精品佳作来。当然,综上所列,只是军事摄影中涉及的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进程,还将会在新的法律关系中产生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不断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军事摄影创作实践中加以把握和注意。
(作者单位:火箭兵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