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记者 >> 2006年第8期 >> 采编感悟

 

注意维护党纪条规的严肃性


赛宗宝


  党的建设正逐步走向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的轨道。仅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中央军委就先后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军队党委工作条例、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等一大批党纪条规。对于这些党内法规,不仅需要在党务工作实践中认真学习贯彻,也要在新闻宣传中充分反映,以便发挥良好的舆论引导作用。然而,在编辑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一些同志不太熟悉党纪条规,写来的稿件往往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违规问题,轻则需要与作者联系补充,重则弃之不用。这里,我结合自己编发的3篇党建新闻稿件,谈谈如何在编采实践中落实党纪条规的问题,以期引起通讯员朋友的注意。

  【典型事例一】

  2006年5月13日,军报一版刊登了《西藏那曲军分区抗缺氧药品优先发基层》这篇消息,反映那曲军分区党委以人为本、关爱战士的事。其中有这么一段话:3天后,班觉返回军分区。在随后召开的军分区党委会上,“一班人”研究决定:上级配发的抗缺氧药品优先配发基层,分区另外每年挤出30万元用于购买抗缺氧药品发放官兵。第二天清晨,班觉又悄悄来到后勤部战勤科寥助理家,掏出500元钱嘱咐廖助理上街购买抗缺氧药品给雒东东寄去。

  文中的黑体字部分原稿是这样写的:“班觉返回军分区,当晚就组织召开党委会。会上……”这里就与《军队党委工作条例》不符,容易给人以搞“临时动议”的嫌疑。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师旅团级单位召开全委会的时间、议题应提前5天通知;常委会一般应当在两天前通知。当然,有一种可能是,司令员在基层时通过打电话发了“安民告示”,但这需要在稿中加以说明,否则容易引起歧义。同样,《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一天前通知。而在支部层面上,没有对支部大会和支委会作出区分,统一要求提前一天通知。所以见报稿不得不作技术处理,改成“在随后召开的军分区党委会上”。

  【典型事例二】

  今年4月12日,军报二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一位身患绝症士兵的最后心愿》的通讯,并配发了编后《信念的力量》。文中有这样一段话:接到毕金铎的电话后,连队专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了接收毕金铎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并迅速报告了团党委。团党委在指定委员同毕金铎谈话后,根据党支部的意见和他本人的表现,决定批准支部大会的决议。

  文中的黑体字部分原稿中并没有,是本人在征求作者意见后专门加上去的。为什么要加上这句话呢?因为军队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规定,党委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委员同申请人谈话,简称为“专人谈话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专门设有一栏“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原稿中缺少这一必经程序,这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可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但对于组织部门的内行来说,缺少这个程序就成为违规操作了。

  更重要的是,具体到这一事例,常委与申请人谈不谈话,不仅仅是一个按照组织程序办事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战士的根本态度问题。试想,一个战士生命垂危,即使他不要求入党,团领导也应到医院探望。鉴于此,我马上与作者联系,询问团领导是否到医院探望过这名战士,对方说确实看过并派专人和他谈过话。就这样,补上了这句看似可有可无实则不可缺少的话。

  【典型事例三】

  2005年12月7日,《党的建设》专版刊登了一篇题为《聚焦打赢谋新篇———第二炮兵某旅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战斗力建设纪事》的通讯。文中有这么一段话:旅领导认为,组织百人威风锣鼓队从排演到参赛至少需要几十天,这意味着百名官兵要耽误训练任务,不能参加月底的实弹发射,丧失一次全面摔打的好机会。最终,他们决定选出一个小品参赛,虽然在比赛中没有取得好的名次,旅里却圆满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实弹发射任务,官兵们的打赢意识明显增强。

  实际上,文中的黑体字部分原稿中也不是这样写的,而是“计划送到旅党委那里却‘卡’了壳。旅党委认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召开党委会的程序问题。按照规定,常委会议题由正副书记确定。正副书记对所议内容有重大分歧时,不宜拿到会上讨论。而且,文艺会演归口政委负责,首先要经过他同意才有可能拿到会上讨论,稿中显然自相矛盾,既然书记会前同意,为什么会上又要出尔反尔?再说,像这样的问题首长办公会就可以解决,没必要非得上党委会不可。经询问,主要是作者想把此事写在党委头上,导致出现细节上的失实。所以见报稿不得不作修改,恢复了事实的本来面目。

  (作者为解放军报《党的建设》专版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