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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闻传播管理体制管窥


○张 玉 黄延峰


  一、法国新闻传媒的所有制形式及编辑方针

  1、法国的报业

  法国的报业主要是私人所有,代表性大报有《世界报》、《费加罗报》、《法兰西晚报》等。

  《世界报》创刊(1944年)时宣称政治上独立,财政上自立,不依附任何报团,也不接受政府津贴。创刊号社论强调以向读者及时提供全面而准确的新闻报道为编辑方针。该报是法国最有名的“质报”,重视对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等进行严肃的报道,以文章、资料和评论的高质量赢得读者。长期以来,该报形成自己的风格,少登图片,不登黄色新闻,多发以分析见长的解释性报道。近年有知情人士认为,该报同政府关系日趋密切,其社论常反映法国政府尤其是外交部的观点。

  《费加罗报》以博马舍的剧本《费加罗的婚礼》中的主人公命名,创办于1854年,是法国历史最悠久的报纸,号称“法国中上阶层的圣经”。该报1975年归属埃尔桑报团。《费加罗报》内容广泛详尽,评论严肃而有深度。版面严整合理,被认为是最能体现法兰西“贵族风格”的报纸。其政治态度历来保守,主要反映右翼乃至右翼保守派的观点,读者以文化水平较高的商界人士和高级职员为主。

  《法兰西晚报》以大量编发社会新闻为自己的方针,热衷于刊登刺激性的奇闻轶事,不注重对事件的严肃分析,有时内容格调不高。该报面向社会中产阶层,代表市民的观点和利益,政治上偏右。

  2、法国的广播电视业

  法国新闻法规定,广播电视业是公共服务部门,其垄断权和经营权属于国家,“国家拥有设立和特许无线电传播手段的权力,同时,对借用、占用和穿越的任何公共或私人财产、视听传播基础设施和设备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由此可见,国家的垄断仅限于无线电传播技术,而这种技术的使用则由国家授权给各类广播电视编辑公司,即电台、电视台来行使。直到1982年以前,法国广播电视业始终是国营电台和电视台的一统天下。1982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新的广播法《视听传播法》,允许民办广播存在。1985年1月,政府又宣布开放商业电视,使得私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出现并发展起来。私营台同国营台一样,其行使的广播技术的经营使用权仍属国家,只是政府将此权限以特许的形式下放给不同性质的经济实体而已。

  (1)公共广播电视

  法国公共广播电视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形成了几个相对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采取国有公营的体制,依法产生领导机构并自主开展业务。各公司领导机构均为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内阁任命,它决定本公司的业务方针并负责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费主要来自收视费、广告收入和国家少量拨款。广播法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公共广播主要由法国广播电台经营,下设国内台、文化台、音乐台、巴黎台4个台。此外,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也值得一提,该台1983年开办法语环球广播,1994年开始播出汉语普通话节目。

  公共电视主要由电视二台、电视三台、电视七台、第五电视网等4家公司经营。其中电视二台是法国国家电视台,也是法国惟一的全国性国有综合电视频道,其特点是新闻节目少而精,专题节目针对性强,游戏节目多,节目内容综合度高,各种节目设置考虑多数受众的需要,注重公益性和对社会的良性作用。

  (2)商业广播电视

  法国于1982年开放了商业广播后,国内私营台大量涌现,形成了一些全国性的广播网,还有不少独立的电台,总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了公共电台。

  法国的商业电视发端于1984年。1984年11月,民营的“新频道电视台”获准开办,它是由公私合营的哈瓦斯广告集团和另外一些私人股东合资建立的。该台是收费电视台,也称第四频道,通过地面和通信卫星同时传送信号,用户须每月缴纳一定的费用并在电视机上安装解码器才能收看节目。

  其他商业电视台还有法国电视一台、电视五台、电视六台。

  3、法国的通讯社

  法国最著名的通讯社是法国新闻社,也是法国的世界性通讯社,简称法新社,它是于1944年9月在哈瓦斯社原有社址、人员和设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5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法新社的改组章程,规定该社为“独立的公共企业”,其社长不再由政府任命,经费也不再由政府拨款,从而在形式上取得了独立地位。但实际上该社仍是法国的官方喉舌。

  法新社的领导机构包括三个部分:管理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构;高级委员会,负责监督法新社章程的实施情况;财政委员会,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进行财务管理。法新社与政府仍存在无法割舍的关系,其财政赤字由政府各部门分担,仍具有半官方性质。

  法新社的业务机构分为三个部分:新闻部、总务部和技术部。其经费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1)政府补贴性订费,即由政府机构、国营大公司订阅该社产品,照章付费。这部分收入约占总收入的48%;(2)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订费,占27%;(3)私营机构、企业订费,占20%。

  二、法国的新闻传播调控

  1、法律调控

  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其中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人权宣言》明确了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法国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881年,当时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新闻自由法》,该法案一直沿用至今,是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

  《新闻自由法》的主要特点是:(1)确立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取消新闻检查和取消出版的事先限制。(2)对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后惩罚。(3)建立了经理和出版人责任承担制度。(4)限定诽谤罪和侮辱罪的适用范围,并且受害人不同,处罚不一样。(5)规定了一些有利于新闻自由的诉讼规则和量刑制度。(6)保障当事人的更正权和答辩权。

  1958年,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享有在某些条件下对法律进行审查的专属管辖权。1984年10月,宪法委员会做出以下决议:

  首先,在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中,宪法委员会驳回了基于新闻自由的挑战,判决所有权结构的公布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相反,这些信息对新闻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很有帮助。通过让公众了解新闻公司真正业主的身份、同它们有关的经济业务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使读者们能够在报刊之间进行自由取舍。公众由此可以对新闻界提供的消息有充分的了解。

  其次,在有关该法规在限制新闻界经济集中、维护多元化的安排时,宪法委员会强调立法只有两种目的,即便利言论自由之行使,并使之与其他宪法性规则或原则相协调。该委员会宣布要保护报业的“多元主义”,即要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并将此作为一项宪法目标。宪法委员会还要求报社有足够大型的编辑队伍,并保证新闻记者的活动自由和作品发表的“观念自主权”。

  1989年,法国设立了高等视听委员会,其宗旨是为了促进法国广播电视媒体的开放与自由。其主要职责包括:提名各公营广电媒体的董事及董事长,提供政府或国会与广电产业相关的专业意见,管理及分配无线电波、广播电视执照的发放,监督节目内容,对财务报告及节目予以评估,惩处违反规范的媒体。

  2000年8月,法国国会通过了广播电视法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公共电视系统和为无线电视数字化铺路。

  这些法律的出台大大放宽了国家对传媒领域的垄断和控制,从而使法国的传媒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2、政策调控

  法国新闻政策的出发点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实现多元主义原则,即要求大众传播媒介,作为社会化交流工具,应对具有代表性的各派政治观点和社会思潮给予全面公正的反映。

  法国新闻策略思想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法国,一般认为,新闻事业是公共服务部门,具有双重属性:一是物质的商业属性,另一种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属性。作为商业实体,它要求新闻政策鼓励竞争和市场经济;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要求国家(政府)代表社会进行全面的调控。与此相应,出现了两种新闻政策原则,即竞争原则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竞争原则认为,应当鼓励和维持新闻企业之间的竞争,让公众自由地选择各种不同内容的新闻媒介,这是鼓励和维持多元主义的最好方法。而国家干预主义原则认为,只有国家干预才能保障弱小声音站在与大众同等的地位上发言,而竞争只能导致集中和垄断,从而葬送多元主义原则。

  就报刊业而言,法国从未放弃过竞争原则。但是,自从1945年政府利用当时环境直接对报业重建和经营进行了全面干预之后,法国报业又始终未脱离国家的保护和资助。由此可见,法国报刊政策也是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法津条款力图维护竞争局面,如对报刊企业的创办和企业形式的放任,下调报刊企业创业资本额,限制报业的集中和垄断等。另一方面,国家保留对报业“神圣的保护”,努力使大小企业地位均等。主要措施是给予报业企业一视同仁的资助,包括减免税收及实行新闻订费和新闻纸价格优惠等统一优惠政策。

  3、社团调控

  法国有3个比较重要的新闻社团组织,即巴黎新闻公会、法国记者工会和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法国新闻界人士称之为记者证协会)。这3个社团属于全国性的新闻社团组织,在人员构成、工作任务和社会作用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差异。其中巴黎新闻公会是由新闻媒体业主组成的团体,代表新闻媒体雇主的利益。法国记者工会是由在法国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代表新闻媒体雇员的利益,它主要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参与维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职业记者身份证委员会是半官方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记者证审核、发放与撤销工作。

  (作者张玉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