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如何提高信息质量 邹迎九
报纸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报纸市场化运作,使得报纸商品性的一面越来越凸现出来。报纸的信息质量,即报纸所传播的信息的有效性和丰富性,也成为读者关注的一个焦点。市场经济时代的读者已把报纸信息质量的好坏与自己的权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希望订购的报纸所提供的信息都是有价值的信息,应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努力满足读者的信息获知权
作为一种大众媒介,传播信息是报纸的主要特征。报纸通过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来争取和吸引更多读者阅读和订购,从而实现其办报目的;而读者则期望从报纸上获知更多、更及时、更有效的信息,即高质量的信息,以此丰富自己的生活或指导自己的行动。
1、报纸要及时传播信息
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深入,人们深刻地意识到对公共信息的知晓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受众只有在对社会公共信息有了充分的知晓之后,才有可能去表达、去参与;受众的民主权利和正常的社会民主生活,也只有建立在享有了信息获知权的基础之上才可能实现。
报纸是从事大众传播的机构,它的大众传播的权利是由全民所赋予的,并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权利伴随着义务,报纸有义务为受众搜集和传递信息,满足读者了解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强烈愿望,及时报告社会生活中的最新变化,给读者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使读者能够迅速获知国家的方针大计、国际国内的重大信息和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信息。
在当今信息时代,报纸如果不能对社会变动作出迅速反应并及时传播相关信息,读者就有可能失去对某些有用信息的最佳利用时机。报纸的信息延缓传播无疑剥夺了读者信息及时获知权,是对读者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还可能会引导社会的不安定,甚至有损国家形象。我国报纸(也包括其他大众媒介)对2002年底开始发生的SARS疫情的报道就是一个例子。自2002年11月16日广东佛山发现第一起后来可称为SARS的病例起,一直到2003年2月11日,广州市政府和广东省卫生厅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次向社会公开SARS疫情,并对疫情性质、危害与如何防治作出说明和解释,其间三个月的时间,广大受众都不能从报纸和其他权威媒介上获知有关信息,倒是大量的小道消息盛行,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人心惶惶。虽然这与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关,但报纸等大众媒介没有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没有能在第一时间让广大受众及时地“知情”,充分地“知情”,没有尽可能通过足量的信息提供,最大限度地去消除广大受众“知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这不但极大损害广大受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报纸等大众媒介的形象也造成严重损害。
2、报纸要提供足够的信息量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了变化的世界中,各种不同的读者要求从不同的方面了解这个变化的世界。报纸是读者了解多姿多彩的社会生活和时代风云的一个窗口,是信息荟萃的橱窗,它既要能满足最大多数读者的共同需要,又需适应不同读者的个性化需求。报纸应充分关注并力求准确传播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使读者能够通过报纸获取更多有益的信息。尽量满足读者获取各方面信息的要求,给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选择自由,应是报纸的职责。读者订购报纸的目的,就是欲通过报纸得到更多于己有利的信息。综合类的报纸,读者期望从中找到种类繁多的信息;专业类报纸,读者要求从中得到有关信息各个层面的报道。读者订购报纸,就是为了购买报纸所传递的信息,因此,报纸若以数量稀少、内容单一的几条信息来应对读者的金钱与时间,明显是损害了读者的正当权益。
当然,要求报纸为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要,并非是指报纸要把所有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相关信息均作全面报道。比如,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的信息,就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必须向读者提供真实的信息
报纸的价值和战斗力都源于所传播新闻信息的真实,真实是报纸发挥自身功能最基本的条件。真实是报纸信息质量的首要要素。报纸信息的真实性既是维护其自身形象与权威的需要,也是其对读者负责的一种体现。
1、新闻信息应该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勿庸质疑的。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应是报纸最起码的质量要求。虚假、失实报道不但严重侵害了读者了解事实真相的知察权,而且,还常常导致读者据此作出错误的决断,以至于读者在人生、工作、生活上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失。为此,《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在《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将近三分之一的规定都与报纸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相关。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26条明确指出:“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应该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给读者,而这也恰恰是读者购买报纸的初衷,读者并不是为了购买刊载新闻信息的报纸的“物”的载体,他所需要的是新闻信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受众与报纸等媒介之间存在着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当读者购买了报纸,这一合同关系即已成立。依照买卖合同,买方即读者在支付报款后即取得报纸的所有权,并有权就所购买报纸的质量瑕疵追究卖方(即报社)的违约责任。如果报纸所刊登的虚假或失实的新闻信息,就应视为报纸质量有瑕疵,侵害了读者的合法权益,属违约行为,报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读者也是报纸这种商品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报纸提供给读者的新闻信息虚假失真,就是不符合报纸质量标准,这样的信息就侵害了读者的权益,应负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报道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除了法律规定以外,我国的一些行业规定也对新闻信息失实的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中就规定,报纸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应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更正、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报纸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也规定:“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广告信息应该可信
报纸在争取读者的过程中,实际上还在进行第二次买卖,即出售报纸版面给广告主,以获取利润。广告主表面上是付费给报纸以购得版面,实质上其购买的是读者的“注意力”。读者在阅读报纸时,不仅是消费了报纸这种产品,同时也不自觉地将成为广告商品的潜在消费者。这正是广告主所看重的。因此,报纸广告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认为是广告主向读者发出的要约,读者依照广告提供的信息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果广告有假,读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就广告主违约或欺诈进行索赔。同时,报纸刊登广告,就象登载新闻信息一样,也应该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可信,对所刊登的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尽到真实之责。报纸刊登了不实广告即违反了其与读者在报纸商品买卖时订立的信息真实的合同,从而侵害了读者的合法权益,报纸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报纸据此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亦明确规定:“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用明显的广告形式进出或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刊登‘有偿新闻’,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报纸刊登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刊登虚假广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国家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报纸广告的真实性却令人担忧。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6-8月对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315次药品广告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其中有6980次存在问题,违法率高达95%。某些报纸也时而出现一些新闻形式的广告、“有偿新闻”。这些不实广告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并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值得报纸及其主管部门注意。
3、知识信息应确保科学性
传播知识是报纸的功能之一。报纸除了传播新闻信息、广告信息之外,还传播大量知识类信息。特别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一种相当重要的信息。读者通过阅读这类信息,可以加大自己的知识储备,扩大自己的知识视野,以利更好地学习、工作。倘若这些知识存在不科学、反科学或者伪科学,无异于剥夺了读者接受科学教育的权利。
报纸语言需要规范化
报纸无论是对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与交流,还是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报纸语言是否规范对于信息传播是否顺畅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们的一些报纸上语言失范现象愈来愈严重,大大影响了报纸的质量,这也引起了读者的不满。比如,有的报纸上常出现错别字,用字混乱,滥用繁体字;词汇不规范,不加消化地盲目吸收外来词语,滥用方言词语,任意生造词语、篡改成语等;语法不规范。更有甚者,一些报纸运用低级、媚俗化的语言来吸引读者。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报纸文章要“表达准确,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每期报纸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明确要求,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因此,报纸的信息表述不符合语言规范也应视为报纸这种商品是“有瑕疵”的,这种行为也是对读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
总之,报纸是一种商品,它出售的是大量的信息,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报纸读者的多寡。只有当报纸信息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对读者有用,读者才会不断地去购买报纸,报纸的社会声誉也才可能随之得以提高,从而使报纸招来更多的广告主,为报纸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得报纸可以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报纸应切实重视其信息的质量,努力满足读者越来越高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作为读者,也应对报纸所存在的信息质量问题作出及时反馈,促进报纸不断提高信息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从而实现报纸与读者的利益“双赢”。(作者系广西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2004级传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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