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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思考


李 阳


  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成为电视观众竞争的又一重头戏,法制栏目、法制频道成为从中央台到各省市台竞相攻占的又一块阵地。但由于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而在相关节目中产生的问题也随之暴露,法律意识的弱化成为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一个瓶颈。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为电视法制节目开拓出更宽的发展道路提出两点思考。

电视法制节目的创立、发展及现状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最早出现在荧屏上是以转播庭审为发端的。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中央电视台承担转播任务。1985年底,由中宣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开始全面实施,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一五”普法。中央电视台、地方台先后推出了固定播出的法制栏目,如中央电视台《规矩与方圆》(后更名为《社会经纬》)、河南电视台的《钟与鼓》、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江苏电视台的《法与大众》等,电视法制节目有了自己的阵地。1998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开播,到2002年其全台观众收视率排名已达第四名,被人称之为“中国人的法律午餐”。1999年5月,长沙政法频道悄然开播,开国内之先河,成为全国第一个法制专业频道。电视法制节目跃上一个更高的平台,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视法制节目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孕育而生的。“文革”期间的中国可以说毫无法治可言,新生的电视法制节目缺乏法治社会土壤的营养补给,使得电视法制节目在诞生之初就营养不良,法律专业和新闻专业知识双剑合壁的人才奇缺,加之改革之初舆论监督正处于法制化、机制化的摸索阶段,新闻媒介缺乏关注社会矛盾、推动上下沟通、平衡舆论生态的责任意识和法律保障。

  随着我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理念的提出,民主法制建设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重要方面。中国法治化进程正在加速前进,大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从本世纪初起,电视法制节目的崛起和迅速火爆成为中国电视荧屏上的新亮点。据国家广电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在2000年8月的统计,其监看的45个全卫星频道中,已开办法制专栏的有33个台,其中作为电视台每晚黄金强档栏目的就有10多家。

  但迫于广大受众要求和品位的不断提升,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只一味追究收视率而忽视“根在法”这一电视法制节目的根本,有些电视媒体出现了记者角色错位、舆论误导、注重案件离奇、缺乏人文关怀等忽视法律意识的倾向。另外,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不断呼吁保障舆论监督的同时,也爆出了多起从业人员以新闻传媒“话语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职业丑闻。这些都与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

电视法制节目需要法律意识的“保障”

  我国新闻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新闻主管机关、新闻媒介单位、新闻工作者、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中,作为新闻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公众(受众)、新闻机构和政府机构(法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较之以前有很大的变化,已由过去受众对于新闻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单一服从关系以及政府机构对于新闻机构实施直接的政治领导与行政干涉关系,转变为社会公众、新闻机构和政府机构都互为权利主体,同时又都互为义务主体的复合与交错关系。

  在这一点上,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在节目定位上就十分注重新闻法律关系平衡。“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守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口号,与同是中央电视台的舆论监督的“热点”栏目相比,他们的定位朴素低调,紧紧把握群众对舆论监督要求的特性,聚焦普通受众对法律法规的盲点,将节目话语权的中心下移,让节目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另外,该栏目“故事+演播室权威点评”作为节目构架,通过专家的评说,阐明法律问题,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节目编导记者“知法”素养是节目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央视收视排行榜上迅速攀升走红的整体优势所在。

  由此可见,电视法制节目应将自己视为一个引导员,首先注重从受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入手,宣扬公正严谨的法律意识,让受众的舆论监督由自发感性阶段向自觉理性阶段过渡。其次对被监督机构的监督既不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又做到舆论平衡、上通下达,营造舆论监督的特有法制环境,从而更坚实地奠定舆论监督的社会受众基础,在一个沟通而不是激化的良性的社会环境中,完成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和义务。

  目前全国电视法制节目竞争激烈,各台在节目的内容、形态和样式上不断追求新的探索和尝试,更需要有法律这根保险绳。例如北京电视台的《法网追踪》作为全国第一个电视通缉令节目,复现悬疑案件,公开通缉犯罪嫌疑人。2001年8月16日至19日,郑州“12·9”特大持枪抢劫案开庭审理,河南电视台改版的《法制时段》连续4天与审判同步,播出《“12·9”案审判纪实》。电视法制节目形成了以“法”为标志的“新闻联动”,集中优势在舆论监督中打出漂亮的一仗。

  但是,有创新就有风险。一些电视媒体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闻记者在采访中遇到被围攻、殴打的现象,伤及人身权利;节目播出后遇到新闻侵权诉讼;进行舆论监督时,成为被诬告、被陷害、被攻击的现象。而一些记者面对这些现象时,总是束手无策,缺乏反击之力,就像一名没有携带任何武器就冲向战场的战士。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基于现有法律平台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将法律作为手中的“矛”和“盾”来维护一名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

  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不怕上告,就怕上报。”一些问题一旦经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公布于众,就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精神压力,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重视,就有可能很快得到解决。首先这是电视法制节目作为大众传媒对舆论监督的载体有其特殊效果,其次说明舆论监督本身具有大众化特点。舆论监督是舆论主体通过大众媒介为主体表现自己的批评监督的意志。这是社会民主的象征,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舆论又有其分散性、自发性、非理性的特点。

  舆论监督的大众化往往导致新闻记者忽视法律意识的存在,被群众化舆论牵着鼻子走。有些记者凭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忘我的工作热情,千方百计去调查事实真相,隐性采访、介入式报道频频出现在新闻记者舆论监督过程中。这些新闻记者的职业精神是可嘉的,但是一味地追求轰动效应,给某些人和部门难堪或者泄私愤,而忽略了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根本目的。这种被老百姓的情绪发泄所误导的肤浅舆论监督,正是新闻记者缺乏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

  要构建民主法制健全的和谐社会,需要广泛的舆论监督,更需要高度具备法律意识的新闻从业人员利用公平、公正法律精神来引导大众的舆论,让老百姓的声音通过法律渠道表达出去,从而完成新闻工作者推动上下沟通、平衡舆论生态的舆论引导任务。

电视法制节目得益于法律意识的“指引”

  与其他专业栏目不同,电视法制节目面对的是一个非常系统、严谨的学科系统,既肩负着舆论监督的重任,同时又受到新闻传播法则的约束,因此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具备舆论监督的法律意识。

  1、避免新闻从业人员角色错位现象。

  自1985年“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以来,今年已经是我国“四五”普法教育的最后一年。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受众对法律信息的饥渴和对舆论监督的要求使得电视法制节目的生命力得到激发。而后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逐渐面临着生存竞争压力和舆论压力,新闻从业人员出现了急于对法制事件的是非对错加以评判,以体现至高无上的法律威严和为民除害的法律威慑力,从而在各个栏目中树立自己的品牌和权威的现象。

  然而新闻媒体个体是不具有一般“监督”主体所要求具备的正义性职能。媒体的本质是传播信息的载体,而不是维护正义的组织。正义是有良知的媒体重视的一种价值,但是和媒体的本质无关。在大众传播学中,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首先应该是“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而不应该造成一种记者角色错位的现象,即播出的节目带有强烈的“媒体审判”色彩。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损害法律的尊严。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给予新闻工作者选择新闻的一定的自治权,他们的角色作用是双重的:当批评社会和国家时,他们是人民的代言人;同时,他们又是人民的教育者,肩负着教育人民的义务。在报道争议问题时,他们应该高高在上,站在争辩各方之间,做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来代表民主的声音。新闻从业人员只有增强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时刻提醒自己以法律来约束行为,冷静头脑,摆正位置,才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合格战士。

  2、防止和杜绝新闻犯罪。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视规则、冲击规则、曲解规则,甚至自定规则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一点上,媒体同样无法避开。电视法制节目蜂拥而上,电视媒介及其从业人员队伍中具备法律和新闻专业知识的人才奇缺,大部分新闻记者对法律意识的淡漠等同于老百姓,有的甚至知法犯法,出现了记者利用自身独特的“话语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新闻腐败案件。究其根源,就是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形成“新闻犯罪”。

  但是,单单靠柔性的职业道德和自律公约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媒介“新闻犯罪”的问题吗?显而易见的是新闻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当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与职业权利挂钩,而没有刚性的法规制度加以监控时,就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单靠个人的道德修养是不能起到彻底杀菌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必不可少。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首先应该是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而后才是一名肩负公平正义的舆论尖兵。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让舆论监督在良性的法律环境中运行才是制止新闻犯罪的最佳途径。

  3、优化新闻舆论的自我调控功能。

  舆论监督是公众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以法律和公共道德为标准,对人们尤其是对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行为实行的社会评判,它包括对模范行为的褒扬和对不法行为的批评及直接间接的制约与制裁。新闻媒介有舆论自我调控能力:揭露丑行、批评监督、组织引导、颂扬激励、潜移默化。有些新闻工作者单纯地认识到其中揭露批评的监督功能,而忽视其他,从而导致目前的电视法律节目中或注重情节上的曲折离奇,或注重画面的暴力血腥,只图一时之快。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舆论监督也不例外。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掌握不好,容易走偏方向,产生消极作用。因此,一定要准确定位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明确舆论监督的目的,端正舆论监督的指导思想。

  由此看来,电视法制节目新闻从业人员应在把握好法律与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组织引导、颂扬激励和潜移默化等其他同样有效的功能,深化新闻媒介服务功能,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理法规,鼓励群众提高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从而增加受众认同,提升自身价值,扩大影响力,成为真正的法制先行者。  (作者系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