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的采访。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记者对于通过正常渠道采访而无法得到的新闻素材,常常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以满足广大受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但是,有些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过程中,对一些法律法规掌握还不够,以至不能很好地或圆满地完成报道任务。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按照合法的依据,把握和运用好隐性采访的原则,在完成新闻采访和报道任务的同时积极维护自身的各项合法权益。
真实性原则是记者进行隐性采访中必须遵循的第一性原则。记者在许多采访情况下不公开身份,不说明意图,在涉入新闻事件之中能亲身体验和感受事件的真相,但如果记者涉入采访的方式使用不当,也有可能动摇记者在采访活动中的中立性,从而也有可能影响新闻的真实性。新闻失实是引起新闻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新闻失实的类型又多是现象失实,记者在涉入采访中要特别注意防止现象失实。美国著名女记者靳丽·蓓蕾,为了搞清纽约伯勒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患者的真实情况,装成疯子涉入采访,以自己的亲身体验真实地报道了这家疯人院虐待患者的真实情况,采访的内容从现象到本质都是真实的。因为靳丽·蓓蕾在进行涉入采访过程中始终都是处于被动状态。疯人院管理者完全是用对待疯人的手段对待她的。这样的涉入采访其真实性是无可质疑的。可见,在涉入采访中记者行为的主动是防止新闻现象失实的重要方法。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要记者自己去创造新闻、制造新闻,这里所说的主动是指在新闻事件发生后,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挖掘采访,不满足于现象新闻本身。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中只有善于保护受众的人格权,才能确保新闻报道法律天平的平衡。只有维护了受众的人格权,记者的新闻报道才能占据一定的地位,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得到广大受众的认同。作为一名记者,我们首先要努力维护受众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如果记者报道的一些新闻使被采访人的人格受到损害,就构成侵害人格权,记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公民的名誉权也是最重要的人格权,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在新闻报道中如果侵害了受众的名誉权,记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值得注意的是受众的隐私权,这是受众本身才有权支配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如果侵犯了受众的隐私权,也就构成了侵权的行为。还有,受众的肖像权,这是受众对自己的肖像及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如果使用肖像未经本人同意或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就会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是出于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凡参加可引起公众兴趣的集会、仪式的人,因其肖像权淹没在这些活动之中,则不得主张肖像权。公民参加公众希望了解的社会活动,不能拒绝记者拍照,记者有权使用其肖像权。再者,信用权是公民、法人维护社会对自己在经济方面客观评价的权利,如果记者在新闻采访中使该民事主体的社会经济评价降低,信用受到侵害,则就构成对公民、法人信用权的侵害,严重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应当以法律应对关于新闻报道侵权的抗辩权的问题。抗辩,就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具体事实使自己免于负责或减轻责任。抗辩权就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如一则新闻报道发表之后,有人提出该报道构成侵权,如果具备正当的抗辩事由,报道该新闻的媒体就有权利进行抗辩,如法庭确认这种抗辩事由成立,则新闻媒体就会免除侵权责任,其报道行为就是正当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反之,就会构成侵权行为。而正当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应积极维护公众知情权。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维护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而记者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知情的需要。因此公众知情权是新闻的最有力的抗辩事由。其次,在保护肖像权和隐私权中,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如涉及到肖像的使用,涉及到个人秘密的报道,只要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对抗新闻侵权的诉讼请求。隐性采访目的就是揭露违法活动,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不被法律所追究,就是因为这种采访和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还应避免几个误区。首先,记者应当以敏锐的眼光看清自己的角色。有些记者为了揭露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不顾安危、乔装深入,精神可嘉,但这种做法也会引起争议。记者在隐性采访中是以不公开身份为主,尽量不伪造身份,因为伪造身份就构成欺骗行为。信息的获得如果是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其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让人就有点不敢相信其真实的全面性了。记者的职责就是采集新闻事实,报道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的证据。记者也不得设置圈套、引诱犯罪,不得自己导演新闻,不得使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为了使自己有新闻可采而误导新闻发生。记者应当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二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其进程。其次,记者应防止片面夸大隐性采访的作用。隐性采访作为公开采访的补充形式,是在一些通过正常手段无法有效进行采访时使用的采访手段,属不得已而为之。一些新闻记者认为隐性采访效果好,有卖点,所采集的新闻往往能够获得轰动效应,这是隐性采访扩大化的错误倾向。对于一些普通人、一般事件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隐性采访。因为隐性采访把握不当很容易引起侵权行为,而且还会助长记者的特权意识和公众对个人隐私的窥探欲。因此,我们提倡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结合,能进行公开采访的就进行公开采访,尽量避免隐性采访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