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媒体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争夺受众,各种媒体越来越多地把注意力放在能够提高媒体竞争力的报道方式上。在这种竞争环境中,参与式报道由于其强烈的针对性、互动性、接近性和真实感,深受受众喜爱,也渐渐成为媒体打造品牌的重要武器。
参与式报道,“是指传媒根据报道的需要,对需要报道的对象或过程以特殊的采写角度或公开体验,或隐蔽暗访,或参与报道,以独特的社会身份予以反映的报道方式。”与其他报道方式相比较,参与式报道的优点显著、特色鲜明,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更强烈的感染力。对于新闻采写来说,二手材料,座谈取证,许多时候也可以作为一种获取新闻信息的方式,但最终它还是必须在现实中得到验证。参与式报道重在记者参与,“记者活动可以贯穿事件全过程,获取直接的、真实的第一手材料”。由记者的亲身经历所完成的新闻报道,由于其报道的就是对真实信息的获取过程,因而可以给受众提供最真实而客观的新闻信息。同时,记者置身新闻事件发生现场,耳闻目睹身边的事物,感受和亲历事件,往往更容易产生真情实感,其报道的原汁原味的事实,也更易调动读者的阅读兴趣,使受众接受程度大大加强,从而留下深刻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记者不同于正式采访的特殊身份,采访对象更容易畅谈自己的种种心理活动,毫无顾忌地揭示事实的真相,从而让读者产生更强烈的现场参与感。
第二,更强烈的参与性。新闻的发生可以是事件性的,也可以是非事件性的。突发性事件因其出乎人们的预料而显得惊心动魄,备受关注,谁能抢发谁当然会成为让人注目的焦点。然而,突发性事件毕竟是可遇不可求的。在这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媒体与记者都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所作为。但是,对非事件性新闻,媒体与记者则可以大做文章。记者可以根据可能发生的活动,参与其间,促成活动圆满,报道成功。也可以通过精心策划,进行别样的生活体验,以别人所未有的经历来获得独家新闻。因此,在一些参与式报道中,媒体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简单地记录历史,而是利用其独特的采写方式十分敏锐地感知信息源,从中发掘可以成为新闻的线索,并根据可能发生的活动参与其间,促成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使相关报道更为成功。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媒体甚至可以成为报道事件的策划者与组织者,通过对某些新闻由头的深度挖掘与现场采访,以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如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播出的系列节目“寻亲”的策划报道,讲述了白血病患者少女任爽寻亲的故事,不仅引起了社会对白血病患者的关注,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捐献骨髓的热潮。
第三,更强烈的社会监督效果。参与式报道关注社会、反映民情、扶正祛邪、促进工作的作用更加明显。参与式报道因其联系群众更密切、反映民情民意更真实、反馈舆论更及时的特点,对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更加有力,能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更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如南京某报派出10名记者,以顾客身份暗访多家卤菜店和餐厅的报道,从而促成该事件的法律解决,都属于这类报道。
随着各种媒体竞相使用参与式报道,迎来了它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过度策划导致虚假、过度参与导致失真报道增多,追求轰动效应忽视负面效应等现象。因此,如何适度地应用参与式报道方式,参与式报道如何把握相关的“法度”、“主观度”、“策划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成了媒体、记者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参与方式有“度”
新闻的度是指“在将新闻事实写成新闻作品并将之发表的过程中,保持新闻的质的数量界限。”新闻的度有时直接表现为数量,而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态度和程度,它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媒体和编辑、记者对某一新闻事件、某一新闻人物、某一社会现象的态度;新闻的真实度,或者叫作可信度;媒体及新闻作品对读者的贴近度和亲和度。
参与式采访的方式有多种,有的需要隐瞒身份通过暗访探察实情,有的需要角色换位来体验该角色的甜酸苦辣,有的需要参与组织活动使报道更具特色,等等。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一切参与方式的确定,都要从能有利于报道出发。所有的参与式报道都要受新闻法度、法规与道德自律约束。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法律制约。参与式报道十分注重通过对某一新闻事件或问题进行报道,有意识地对事件的发展态势施以一定的影响,最终促使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相关范围进行,参与式报道无权驾驭新闻事实、干预新闻事实,不能借助新闻媒体的特殊作用而滥用新闻权力。不能借口参与报道,任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不能随意评判是非,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新闻介入等。否则,会导致新闻侵权现象的出现,而且也会干预其他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道德制约。任何形式的报道都不能以危害公共道德为代价。参与式报道必须恪守这一规则,只有当新闻事件、相关人物涉及危害公众利益,涉及道德犯罪时,记者才可以大胆参与,切实履行舆论监督赋予记者的权利。三是新闻出版法规制约。随着媒介新闻人员对媒体形象和媒介市场反应的重视,参与式报道具有一定的轰动效应,能够带动阅听率上升,但是,通过参与式报道来追求独家性、吸引广告客户,带动经营等定位和编辑方针,也必须以遵守新闻出版法为前提,力求事实报道传播与新闻报道合法性相结合。
记者定位有度
参与式报道提倡积极、主动、适度、合理、有效的参与和客观公正的报道方式,这就要求在参与式报道中媒体与记者定位必须把握好尺度。
首先,由于参与式报道的报道方向的自主性,媒体必须把握好其中的“参与度”。参与式报道,在感受的真实与体会的深切上非其他采访形式所能企及。但是,正因为记者在报道中会注入更多的感情因素,追求报道的人情味,因此,报道也往往容易带有比较明显的非理性色彩。在新闻事实的取证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好度,在相当程度上就会改变事物发展规律的客观、自然进程,出现驾驭事实、虚拟现实或制造现实的问题。因此,参与式报道必须更为严格地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做到真实地陈述客观事实,反映事实的环境、条件、过程、细节、语言及动作必须真实;引用的各种材料,如数字、史料、背景材料等应确切无误,“力求让读者从报道提供的大量事实中得出概念、结论、判断”。
其次,记者必须客观公正,把握好自身报道立场的度。媒体不是上帝,记者不是上帝之手。参与式报道之所以写得比较感人,就在于记者的换位。但也正是因为换了位,感情与被采访者接近了,也容易产生偏听偏信的情况。所以,作为参与者,当记者越被采访事件感动时,越要提醒自己防止出现感情的冲动,提防片面性。事件的冲突性、情节性越是激烈,越需要新闻工作者以公正视角看问题,防止主观性。同时,不妨多换几个角色位置,来看待采访的事件,多听一些不同方面的意见,以纠正因自己的主观判断可能产生的偏见和片面性。
媒体策划有“度”
一直以来,在参与式报道的策划问题上存有很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凡是由新闻记者参与经营和策划出来的“新闻事件”,无一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这样的报道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都会受到事实的质疑。有的学者认为参与式报道中的策划会使整个报道不能完全反映新闻事件的过程和实质性的内容,从而导致其必然缺少群体性或集体性等特征。这些责难不一定准确,但也从许多方面给参与式报道的媒体策划“度”提出了切中肯綮、必须思考的多个问题。因此,如何在报道中把握策划的度,对突出参与式报道优点,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策划使用要有度。其一,参与式报道的策划严格地说是一种操作方式、一种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理论表述;其二,策划一词容易引起歧义,参与式报道不能与广告策划、发行策划等商业性动作联系起来;其三,新闻策划往往使事件显得失真。因此并非媒体策划组织的所有活动都适合参与式报道,也并非所有的参与式报道都要插入策划的活动。策划新闻并非参与式报道万能和必备良药,参与式报道的策划必须以新闻事实为依托,以重大新闻事件、重大纪实性活动为根基,不能滥用。
其次,在媒体参与报道时,应根据新闻报道的原则对报道客体加以把关。在参与式报道策划过程中,必须有集体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过分强调个人意志、个人的“自选性动作”。应该报道的活动应当是既有新闻价值,又有良好社会效果的公益性活动,而不是那些仅仅出于各种目的而举办的煽动性活动,更非那些与社会进步相抵触的不良事件,或者出于商业宣传目的,搞有偿新闻的所谓公关活动。
第三,参与式报道策划必须尊重新闻事实的真实度、准确度。不能因为策划的需要而改变事实正常、正确的发展过程和结果;不能以个人的情感代替理智,以个人的判断代替客观事实,更不可作假生造。在策划全过程中,必须始终以保持事件的原貌为规范,以反映事物的深刻意义为卖点。
可以说,只有准确恰当地把握好参与式报道的度,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参与式报道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媒体和受众的双满意。相信在媒体的共同努力下,参与式报道将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新闻报道花园中的一朵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