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规保障新闻的真实 张明军
层出不穷的虚假新闻报道,如同病变的癌细胞,颇为顽固。对此,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表示,要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重拳打击各类虚假新闻。去年以来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将整治虚假新闻作为教育重点之一。各媒体也纷纷制定措施,拟定规章,反假治虚。顽症还需猛药医,治理虚假新闻重在强根固本,我们要坚持用法规制度保障新闻的客观真实。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先后出台了《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报刊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内容管理办法》等法规,把虚假新闻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媒体应把教育引导作为治本之策,加强经常性法规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增强维护真实性原则的自觉性。诚信是道德层面的软性自律要求,法规是社会层面的刚性行为规范。软性的自律,需要刚性的约束。诚信自律与法规约束互为支撑,相辅相成。 我国早期的名记者邵飘萍曾说过,记者“品性为第一要素”,“所谓品性者,乃包括人格、操守、侠义……及种种新闻记者应守之道德。”时至今日,不仅要强调个人操守,更要接受行业法规约束,遵守普遍行为准则。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还有,稿件送审制度:通讯员向新闻单位发稿,必须由报道单位出具“稿件属实”的证明;转载其他报刊的内容,必须详尽核实稿件来源情况,等等。这些法规针对性强,比较系统地规范了新闻采编的各个主要环节,既是必须坚持的条规,又是杜绝虚假新闻的有效方法。 新闻采写者在新闻实践中坚持遵守有关法规制度,需把好五关:一是线索筛选关。确定线索是否合情合理、真实可信,做到去伪存真。二是采访关。作者一般应到新闻现场,直接面对新闻当事人,细听各方意见,核实新闻素材。三是写作关。不浮夸,不拔高,不带个人倾向,做到事实清楚、要素齐全准确。四是审稿关。不怕麻烦,按程序办事,以绝后患。五是复核关。稿件出手前,坚持再看一遍,仔细核对易错的数字、人名、地名等,直至不存任何疑问。 稿件编辑制做阶段,是媒体杜绝虚假新闻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慎之又慎,严格落实相关法规。这方面程序既定,法规健全,比如,编辑稿件、版面检查、呈送审批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章,关键是抓好落实,照章办事,堵塞漏洞。 对炮制离奇古怪的“人咬狗”新闻的作者,媒体绝不能给其可乘之机。否则,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媒体自身。某些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之所以假新闻屡禁不绝,就是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追求看点和卖点,法规不落实导致“出口关”放松的结果。否则,那些一看便知的虚假新闻,是难以堂而皇之登上版面的。以所谓“2001年十大假新闻”中的3个标题为例:《家庭连环悲剧猪吃娃》、《美国医生操刀换人头》、《女大学生状告爸爸的吻》,类似这样荒谬绝伦的假新闻,不要说专业媒体人,就是常人也能一眼辨出真伪。 媒体还应防止新闻时评引用虚假新闻的倾向。编发新闻时评,不仅要看时评本身的观点、内容如何,也要核对所引用新闻事实的真伪。如果引用的新闻本身就是虚假的,时评不仅无从谈起,而且客观上还为传播假新闻推波助澜。 查处虚假新闻是维护真实性原则的必要手段。特别是对那些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有主观故意的虚假新闻及其造假者,应照章查处,让造假者无处可遁。 对媒体的处罚,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虚假新闻的作者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各新闻单位一般采取追回稿酬、发表声明或公开致歉、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等措施,并对造假者实施阶段性或永久停用稿件的处罚。如果虚假新闻出自媒体内部人员,有的还应实施行政处分、扣发奖金等。对向作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个人,也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对有主观故意和影响恶劣、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请司法部门介入处理。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的有关条款,都对散布虚假信息者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在查处过程中,要明确作者、信息提供者、媒体相关人员的责任,区分和把握是否有主观故意、性质危害、传播范围等因素,使处罚合理合情。 对虚假新闻的监督,人们习惯于盯住批评报道、问题报道做文章,而往往忽略了一些正面报道的虚假现象。一些新闻采写者也存在说人好总不会出事的心理,随意夸大,任意拔高,充斥溢美之词。采访时,只听被报道单位领导或采访对象的一面之词,甚至将群众有争议的事、负面的事作正面报道。撰写稿件,将芝麻写成西瓜,甚至把先进人物写得不食人间烟火。凡事要有度,写过了头,非但让人觉得不可信、不可学,甚至走向虚假的极端。在有的单位,曾有过先进个人对报纸上刊登的事迹不敢承认、群众心存疑问的事。这样的宣传,既有损于作者和报道对象的形象,也给媒体抹了黑。对此现象,我们不容忽视,应该加强监督和治理。 (作者系解放军报社政治部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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