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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传媒不应缺失的规范


肖隆福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说明人是有缺点的,总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所以人们又常说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人如此,办报亦然。众所周知,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中外新闻界一致认同的铁的原则和传播理念。但是由于新闻工作特殊的运作方式和规律,新闻失实又在所难免,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报道,不断地澄清事实,使新闻最大程度地接近真实?媒体更正成了传媒不得不面对的话题。
    媒体更正指的是新闻媒介对已发表的不准确、不客观和不公正的报道,可能或已经给公民、法人及组织造成损失时,所采取的对当事人有效的必要的补救措施。目的就是纠正错误,挽回损失,对事实负责,对读者负责。近年来关于新闻失实及因新闻失实导致的新闻官司的研究比较多,但对失实后如何作“善后处理”的探讨鲜有所见。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或许都没能充分认识到媒体更正的作用和价值。一方面理论上讨论不足,另一方面业界主动、规范性地行使更正的少而又少,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其加以重视。


我国媒体更正的现状及成因


    从传媒的现实表现来看,我国媒体在更正方面做的明显不足,表现出“四多四少”的怪现状。
   表现之一:不定期更正多,固定性更正少。更正理应成为与新闻采写、编排一样重要的日常性活动,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很多媒体只是偶而在版面的不显眼处刊个“本报更正”,没有设置固定栏目,长期更正。令人欣慰的是一些有改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媒体已经意识到更正的重要作用,开始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栏目进行更正,与读者形成互动,提高了办报质量。
   表现之二:被动更正多,主动更正少。从国内媒体更正表现看,被动更正居多,换句话说,更正是媒体在新闻官司或者主管单位下达文件后才作的更正,或者在受众强烈要求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所为。很少有媒体自我发现错误后主动更正。
    表现之三:不规范更正多,合理性更正少。即更正内容在版面、篇幅、字号大小等方面与原报道很不相称。常常见到小豆腐干大小的更正,置于“报屁股”,当作填补报纸版面的“小零件”来处理。更有甚者以“读者来信”或者“来稿照登”形式弱化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体现媒体改正错误的真实态度。
    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人归咎于新闻法规的缺失。事实上我国相关法规已经对更正作了确切说明。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在维护真实性的条例里说明:“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采取及时更正。”(1997年修订版);《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也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条文已清晰地作了规定,为何媒体不能正面对待?是有难言之隐,还是有意躲避?关键还是认识上的问题,认为自暴“家丑”没有必要,常常用“无错不成报”为借口来推脱责任。有错不改其实是错上加错。辩证地看,新闻报道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事态的发展,新闻会不断地加以补充,像9·11事件中媒体对死亡人数的报道就是一个连续纠正更正的过程。也就是说,客观失实的,一般来说通过更正来弥补,不会造成多大负面影响,如若知错不改,失实的危害就不仅仅是一篇报道,它更关乎媒体的长远发展。


行使媒体更正的必要性


    1、彰显责任意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媒体尤其要强调责任意识,不能在市场大潮中迷失方向。一是对事实负责,传播事实和真相,不因小利而有意毁损新闻的真实性;二是对公众负责,现代社会人们对信息的依赖愈来愈紧密,虚假的错误的信息往往会愚弄公众,甚至会侵犯他们的权利。更正不失为彰显责任意识的一个策略。
    2、维护媒体的诚信。因为新闻失实等不良传媒行为的增多,传媒公信力正在下降。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1999-2001年为期3年的调查令新闻从业人员震惊和尴尬———73%的美国人对充斥媒体的大量新闻越来越表示怀疑。国内情况又如何呢?据2001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所做的中国传媒“议题设置”的调查表明,仅有2.6%的人相信传媒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世界,而97.4%的人则对传媒或多或少持有怀疑的态度。信任危机俨然成为传媒无法回避的问题。失去诚信,媒体将遭遇引导舆论的困难,也会失去发展的市场基础。因而对于失实造假等现象,媒体除了在如何失实中找原因外,以主动姿态行使更正,向公众道声“对不起”也必不可少。
    3、体现职业规范,践行新闻规律。新闻最根本的要求就是真实、客观、公正和平衡,力求真实是新闻人时刻遵守的职业规范和准则,报道中万一失之偏颇,怎么办?首先应想到进行更正,而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要等到当事人找上门来才作补救,否则极易处于被动地位。出错纠错是媒体自由和责任的平衡,也是新闻规律的体现。更正是新闻规律的内在要求和本质体现,更是传媒人应守的职业规范。
    其实必要性总是与紧迫性相辅相成的,总体上说媒体行使更正的紧迫性主要体现在假新闻滥泛。《新闻记者》2004年首期评出了去年十大假新闻,千奇百怪,造假手段令人惊叹。文章还列出了近年来造假的新闻特点,如数量多、技巧高、寿命短、权威媒体也造假、竞争对手揭短等等。另一方面新闻官司增多,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行后,越来越多的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最初几年和近年来,新闻官司迭起,而媒体败诉的居多。客观地说,很多情况是当事人面对失实,主动要求媒体给予更正挽回损失无果后,才对簿公堂进入诉讼程序的。


几点思考


   由此可见,更正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传播理念的成熟与发展。有学者指出,更正出现后,新闻法和新闻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所谓四权,即知晓权、隐私权、隐匿权、更正与答辩权,在我们的新闻行业中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意识和体现,这是一个进步。可以说我们的更正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成熟,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传达党和人民的声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承载着环境监测、文化传承、社会协调等功能。因此必须有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心,如更正这类能以小见大,洞见媒体风格威信的细节工作,应是学习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新闻工作者不是不知道更正这一概念,而是在认识上不够重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通过学习,强化理念,加强自律,并逐步在实践中推广开来。
   第二,正确把握好更正的度。媒体有错即改是应大力提倡的,可在实际操作中还得注意把握好几个度。首先是失实的程度,如果确因媒体报道而影响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给他带来不便,如侵犯了肖像权之类,应毫不迟疑地作更正;倘若是造成了微不足道无伤大雅的影响,或报道是纯技术性问题可不予更正,否则会影响媒体开展正常工作;其次是时间量度上,一般而言,发现错误后,尽可能在最近一期上加以更正,及时消除影响;最后在更正内容上要严格把关,应就事论事,杜绝一切涉及人身攻击,有辱人格的不良内容。
    第三,内外形成合力,完善监督机制。长期以来,媒体只是在内部进行一定的评议,自设评报栏,指出报道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这种监督确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笔者以为不是长效机制。办好媒体,不可忽视受众群体,千千万万读者的智慧是媒体不竭的动力和财富,能充分与他们形成互动,会有永不枯竭的资源可利用。以媒体更正为例,读者把质疑提出来,媒体行使更正时,把相关责任人(记者、编辑、校对)一并登出,不但能澄清事实,而且能激励从业人员不断地审视自己,检点报道,严格把关,提高水平,多出精品。另外与受众形成合力,建立互动的监督机制,也符合“群众办报”的路线,更能促进媒体发挥更大社会效益。
    最后,更正必须要走向制度化。当前媒体更正“四多四少”的现象,不能不说与制度化建设的滞后有关,缺少制度化的保障,这样工作中的随意性增多,实是必然。因而,更正制度化应是新闻改革迫切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不仅要对更正作规范化明确性说明,还要对不到位的媒体进行相应处罚和制裁,以真正发挥更正应有的效用。
    勿庸置疑,新闻失实后媒体要更正,本文已作阐述。此外笔者还认为,凡与新闻职业规范不合的行为都应作相应的更正,如刊登重稿,刊登虚假广告等等。总之,媒体更正是新闻实践中必须迫切正视的现实问题,在更正还没有形成普遍现象的状态下,探讨这一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