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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关于战争、“三战”及其有关概念的探讨

朱涛



 
  在我们讨论问题时,首先共同约定俗成地明确所要讨论对象的论域及特征、明确所要定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十分必要。否则的话,论战各方所指对象的论域不同、所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一,则除了浪费时间去进行无谓的争吵之外,很少会有真正的收益。基此,首先讨论与战争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1、 战争及其有关概念
    在古典意义上,战争被定义为“民族(族群)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Arley Gray著:朗文美式英语字典)、或“国家、种族或民族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并且这样的武装冲突以“经常性地战斗、长时期的敌意”为特征(Wahrig著:德语字典)。辞海的定义为:“战争是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在法律专业“面向21世纪教材”之《国际法》教科书中,“战争是指存在战争状态(例如:经常性地战斗、长时期的敌意)的武装冲突”。—— 这里,所谓的“武装冲突”,即是指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军事对抗。

    上述,可以称之为古典意义上的“战争”定义。这一定义,被两位中国空军大校给改写了!

    出生于中国军人家庭的乔良与王湘穗写道:

    “纯粹意义上的战争作用的缩小,并不意味着战争的终结。即使身处所谓后现代、后工业时期,战争也不会被彻底的解构。它不过是以更复杂、更广泛、更隐蔽、更微妙的方式重新侵入人类社会罢了。战争将更多地以非典型性战争形态的方式展开。换句话说,在我们看到军事暴力相对减少的同时,肯定会看到政治暴力、经济暴力、技术暴力的增多。但不管是何种形式的暴力,战争就是战争,外观的变化并不妨碍任何战争对战争原理的遵循。…新的战争原理将不再是‘用武力手段强迫敌方接受自己的意志’,而是‘用一切手段,包括武力和非武力、军事和非军事、杀伤和非杀伤的手段,强迫敌方接受自己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战争是“超越一切界线和限度的战争”,即“超限战”。

    上述思想,系统地成形于1999年2月由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超限战》一书。对于该书中关于超限战的新定义进行学术上的必要凝练与精确化,我们可以得出有关战争的准确定义:

    “现代意义上的战争,就是指以为己方赢得利益为目的而向对方所实施的强制。这种强制,可以是武装的,也可以是非武装的。因此,战争也可以因其强制的不同类型及范围,从狭义与广义这两方面来进行理解与定义。所谓从狭义上被定义的战争,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以为己方赢得利益为目的而对于对手所实施的武装强制;所谓从广义上被定义的战争,就是指现代意义上的、以为己方赢得利益为目的而对于对手所实施的所有强制。由此可见,从现代意义上所定义的‘超限战’,就是指在广义上被定义与理解的战争概念。它由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所构成:强制的领域、强制的类型,以及强制的途径与手段。—— 比如说,军事战与法律战:其强制的领域分别为军事与法律、其强制的类型分别为武力与非武力、其强制的途径与手段分别为通过运用各种武器装备与通过运用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2、关于新的战争定义的几点注释
    (1) 关于“现代意义的战争定义”:所谓“现代意义”,就是从1999年1月17日,时值海湾战争爆发八周年,乔良、王湘穗为《超限战》作“作者自述”时起算;
    (2) 关于“利益”的定义:这里所指的利益,主要是立法者经过筛选后,用法律规范所加以固定化及保护的“合法利益”或“法定利益”;从利益的本质来说,它是人或国家的内在需求或必然性的外在化与规范化。根据这些内在需求或必然性对于人或国家的不同程度的重要性,可将利益区分为根本性利益、基本利益以及一般性利益,等等;根据这些内在需求或必然性所存在的不同领域来看,可将利益区分为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根据这些内在需求或必然性的内涵与外延的不同,还可以将利益区分为狭义上的“利益”与广义上的利益与“势”:所谓“势”,它可以包括与“弱势”相对应的“强势”,也可以包括与“劣势”相对应的“优势”,等等。作为广义上的利益所包涵的利益的一种,“势”虽然并不为己方赢得直接的利益,但却为利益的赢得扫清了障碍或创造了条件;
    (3) 关于“强制”的定义:“强制”,就是指能够制约对手、为己方赢得利益的一切有效手段。它既可以是武装强制,亦可以是非武装强制。简言之,凡是能够制约对手、为己方赢得利益的一切有效手段,包括向对手施加影响、对对手进行约束、向对手施行武力强迫与制伏,都属于强制的范畴。

    3、关于三战:“舆论战”、“心理战”与“法律战”
    根据上述关于“战争”的广义定义,我们可以对“舆论战”、“心理战”与“法律战”这“三战”的性质,给出一般的定义:

    “现代意义上的‘三战’,就是指以为己方赢得利益或造势为目的,而向对方所实施的非武力的舆论强制、心理强制与法律强制。与‘三战’相关联的三个战争要素分别为:(1)从‘三战’的强制领域看:其强制的领域分别为“舆论领域”、“心理领域”与“法律领域”;(2)从‘三战’的强制类型看:其强制的类型主要为非武力类型;(3)从‘三战’的强制途径与手段看:其强制的途径与手段分别为通过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宣传机器、通过运用各种‘影响正常心智与思维’的‘攻心’手段与宣传、以及通过运用各种国内外法律法规,来给予对手造成舆论的、心理的以及法律的强制,并借以为己方造势或实现己方的利益。—— 简言之,现代意义上的‘三战’,就是指以为己方造势或赢得利益为目的,通过在舆论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与信息媒体及载体以及宣传机器、通过在心理领域运用各种‘影响正常心智与思维’的‘攻心’手段与宣传、以及通过在法律领域运用各种国内国际成文与非成文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和准则,而向对方所实施的非武力的舆论强制、心理强制与法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