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角度分析中国解释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
朱涛
从中国最近认定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来看,两者的根本性区别在于:
恐怖组织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一)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
而恐怖分子的具体认定标准为:“(一)与恐怖
组织发生一定的联系,在国内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加入外国国籍)”。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上述区分十分明智、万分正确、至关重要。至于政府部门是否认识到这一区分的必要并有意而为之,则需进一步观察。如果事后有人试图重新解释上述定义、并将两者的根本性差别取消,则将复两个被重新修改、但却被证明是极不明智的“人员遣散条例”与“取消强制婚检条例”之后辙!-前者导致了我公安机关执法无据、后者导致了有恶疾之徒照常结婚!--想想京郊聚集了无数“不明来历者”而不能被公安机关核查与遣送的局面、看看爱滋病与性病患者泛滥并直接危害不知情的无辜配偶及其后代的现实,我们不得不在此大声疾呼:请保留现在的“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中的根本性区别!!-因为它不仅在我们孤立、打击台湾极少数危及国家安全之恐怖分子时,赋予了我们以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还给予我们在争取世界舆论支持方面以巨大的便利及充分的理由!一句话:它事关对台斗争的成败!!!
望立法与解释者三思、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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