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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舆论战中用好法律武器

殷 飞

  信息化战争的实践表明,舆论战已经成为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重要的作战形式。但是,舆论战离不开法律战,要增强舆论战的效果,离不开法律武器的运用。只有把法律战与舆论战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达到凝聚军心民心、鼓舞我军士气,揭露敌方罪行、瓦解敌军意志,争取舆论支持、赢得战争主动的效果。

一、舆论战为法律战提供作战平台,法律战为舆论战提供法理基础,舆论战与法律战互相渗透、互相支持。
  所谓舆论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舆论战,是指围绕国家安全战略,以综合国力为基础,运用传播学、舆论学、心理学等原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资讯渗透,从而影响公众信念、意志、情绪和态度,有效控制舆论态势,形成强势的舆论政治作战。狭义的舆论战,是指战时新闻的舆论战,即交战各方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传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大众传送有利于自己的作战资讯,以达到鼓舞己方军民战斗士气,瓦解敌方战斗意志,有利于军事行动的目的,并引导国际舆论,争取广泛支持。而所谓法律战,是指围绕作战意图,依据国内法、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威慑、法律打击、法律反击等作战方式,来揭露敌方的违法行为,阐述已为的合法行为,约束和阻止第三方的违法干涉,从而争取社会各界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凝聚军心民心,同时瓦解敌方战斗意志,削弱敌方战斗力。
  从舆论战和法律战的含义中不难看出,舆论战和法律战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首先,舆论战离不开法律战,法律战为舆论战提供法理基础。在舆论战中,宣传我方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合法性,揭露敌方军事行动的非正义性、非法性,都必须运用法律武器,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反之,如果在舆论宣传中不注重运用法律武器,或者搞舆论战的人不懂得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基本规定,舆论宣传不仅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甚至有可能授人以柄,使己方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法律战同样离不开舆论战,舆论战为法律战提供有效载体和平台。揭露敌方发动战争的非法性及军事行动违法性,争取军心民心和国际社会的支持等,是法律战的基本内容,而这些信息都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传播出去。因此,可以说,离开舆论战,法律战难以有效展开。

二、在舆论战中用好法律武器,才能获得政治上、道义上的优势和主动,从而保证实现军事行动所追求的政治目的。
  “战争是政治继续”。指导战争和实施战争最高层次的问题,是处理战争中的政治问题。战争中的政治问题很多,而最为重要的就是战争的合法性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信息传媒的发展,战争变得日益透明化,哪里有战争,新闻媒体的视线就延伸到哪里,战场上发生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一览无遗地传送到全世界。而人类经过长期的战争历史,已经对战争及武装冲突有了适度且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谁违反有关战争的国际法,必然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甚至国家内部也会因为经济、人道等原因而强烈反对,因而更新换代战争的主动性。正因为如此,任何国家在进行战争决策时,都要考虑战争的合法性问题。在二战以来的几次局部战争中,交战双方在发动战争前都积极运用新闻舆论围绕战争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激烈较量,即使是具有霸权主义军事实力的国家在发动战争时,也千方百计地寻求战争合法性的根据或理由。以伊拉克战争为例,美伊双方在争取战争合法性上就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广泛的舆论宣传。美发动战争前,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外交场合,广泛宣传伊拉克违反联合国《1441号决议》,希望能以此促使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出兵伊拉克。伊拉克则针锋相对,除答应联合国对其进一步进行武器核查外,还严厉指责美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发动侵略战争,以争取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美国最后在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就出兵伊拉克,实际上在法律和舆论的较量上已经失去了重要的一分。伊拉克战争打响后,世界各国反战声浪直指美国政府,联合国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多数理事国以及阿拉伯联盟、欧洲联盟等地区性国际组织均对这场战争持反对意见或异议,给美国的军事行动和外交造成了很大的被动。
  由此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军事斗争中,通过新闻舆论,以国内法和国际法为依据,广泛宣传我方使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合法性,揭露敌方破坏祖国统一、反击其他国家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干涉我国内政的非法性,对于凝聚军心民心,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在舆论战中科学运用法律武器,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揭露敌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违法性,有利于争取最大的军事效益。
  战争或武装冲突从来就不是无法无天的,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签订后,不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都应遵守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和背信弃义的作战行为:禁止使用生物、化学武器和改变环境的技术;禁止使用核武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特定的常规武器(如对地雷、燃烧性武器的限制);禁止以平民居民为攻击对象;禁止对民用饮水设施和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设置进行攻击;禁止将医疗队和医院作为攻击的对象;战俘应受到人道待遇,不得对他们施加暴力、恫吓、侮辱或将他们示众等。这些规定,已成为武装冲突法的基本规则,不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交战各方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不仅会受到国际的谴责,性质严重者还有可能要承担国际刑事法律责任。
  以伊拉克战争为例,美国因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而发动对伊战争,使其在战前的舆论战中棋输一着,但在军事行动过程中,美方除在选择攻击目的和作战手段、方法上尽量遵守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外,还控制和利用新闻媒体,向世界证明其在军事行动中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他们利用严格的官方和军方的新闻检查制度,配合各种军事行动。如组织大量有关国家的记者随军采访,但令记者们感到困惑和头疼的是,他们只能得到美国官方提供的消息,而无法全面、充分、真实地报道战争情况,尤其是在战争的破坏性方面,美国军方还不断蓄意制造假新闻和扣压重要信息等。伊拉克方面也针锋相对地展开了一场宣传战,充分运用媒体揭露美方对平民造成的严重伤亡和对民用设施的破坏,号召军民奋起抗敌。由此可见,在我军未来的军事行动中,我们要从以往的战例中汲取经验教训,灵活运用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为增强舆论战的效果。
  一是开展宣传造势,对敌进行法律威慑。根据我国未来军事斗争的实际情况,对敌实施法律威慑总的来说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舆论宣传,揭露敌方破坏祖国统一的非法性,阐明我方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对敌提出警告,以削弱敌方的战斗意志,为我方赢得军事胜利铺垫法律认识上的精神基础。其二是利用国际法为武器,揭露第三方干涉我国内政、侵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非法性,争取国际舆论的有力支持,迫使干涉者不得不控制介入的规模和程度,以保障我方正常军事行动的顺利展开。
  二是展开法律攻势,对敌实施法律打击。搜集敌方违法作战事实并公之于众实施抨击,揭露敌方的罪行,置敌方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给其作战行动造成压力。比如,搜集敌方违反武装冲突法相关规定实施不分皂白的攻击造成平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的事实并予以揭露抨击,在道义上和政治上压倒敌方,使敌方官兵在良心上感到不安,从而削弱敌方的战斗力等。
  三是针锋相对地,实施法律反击。所谓法律反击,是指针对敌方对我方军事行动的法律攻击,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严正地予以反驳和回击,以挫败敌方的法律用意和军事作战图谋,澄清和明示我方的正义立场,赢得社会舆论的理解和支持。在舆论战中进行法律反击,往往能起到化被动为主动,转防守为攻击的效果,能使敌方陷于“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不利境地。

四、通过培养和选拔专门人才等,提高部队官兵特别是政治干部开展法律战的素质,为在舆论战中有效利用法律武器作好充分准备。
  一是提高官兵对法律战地位作用的认识。当前,部分官兵由于对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还比较陌生,因此,对法律战在未来军事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认识不足。因此,要在未来的军事斗争中打好舆论战,必须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使官兵熟悉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战的基本规则,通过对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局部战争中运用法律战的实例分析,引导官兵深刻认识法律战对战争发起、进程、结局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官兵牢固树立“斗法”与“斗武”相结合的思想。只有这样,在未来的舆论战中,才能自觉、科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宣传我方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合法性,揭露敌方军事行动的非正义性和违法性;反之,如果不了解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定,在舆论宣传中,就不知道如何正确地选择宣传内容,甚至有可能因宣传内容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不符而使我方限于被动,从而影响我方的国际声誉或进一步军事行动的展开。
  二是紧贴实战要求开展法律战教育训练,不断提高官兵特别是政治干部利用法律武器开展舆论战的能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舆论战、法律战用在战时,练在平时,因此,必须从实战出发,组织官兵结合自身担负的职责、任务特点,重点围绕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作战行为规则和战场人道主义保护等内容,开展法律战基本常识的学习教育,确保战时能够灵活有效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舆论宣传、处置遇到的涉法问题;各级指挥员应熟练掌握战时法规条款,确保战时能及时果断地根据各种信息定下实施法律战的决心,指导部队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舆论宣传;政治机关是开展舆论战和法律战的具体策划者、组织者,应结合部队在未来军事斗争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舆论战、法律战作战预案,应认真分析预测未来军事战争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作战对象、作战阶段和作战手段与方法等,制订切实可行的舆论战、法律战预案。在演练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打赢舆论战的能力。
  三是培养一支熟悉国际法特别是武装冲突法基本准则的舆论战专门人才队伍。从当前部队的情况来看,懂舆论战的人往往对武装冲突法知之甚少,而军队法律工作者,如军事法官、军队律师又往往不懂舆论战,即使在军队律师中,真正熟悉法律战基本规则的也不多。因此,应采取集中培训、院校进修、以会代训等形式,对政治干部、军队法律工作者进行舆论战、法律战知识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开展舆论战的能力素质。同时,可从地方高校引进法律专业人才,通过一定的舆论战培训后充实到各级部队,为舆论战储备专门人才。

(作者系解放军报社总编室一版组组长) 




[ 发布时间: 200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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