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強化監督制約
(一)加強對領導机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加強對遵守党的政治紀律情況的監督。加大執行政治紀律力度,維護党章和其他党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和党的集中統一,始終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全面貫徹落實。
加強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的監督。圍繞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強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重大政策和措施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和糾正違背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行為。
加強對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認真開展對涉及全局性問題、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獎懲等方面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党委全委會和常委會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的嚴格執行,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加強對落實領導干部廉洁自律規定情況的監督。重點治理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价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干股,違反規定插手市場交易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權謀私等問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從業的有關規定。
加強上級党委和紀委對下級党委及其成員的監督,健全上級党委對下級党委常委的經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強常委會內部監督,主要負責人要自覺接受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加強同級紀委對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充分發揮党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級党代表大會代表、全委會對常委會工作進行評議監督制度。
加強巡視工作。制定《中國共產党巡視工作條例》。繼續加強對省(區、市)的巡視。加強對金融机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高等學校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巡視。繼續開展對中央和國家机關的巡視試點。各省(區、市)党委要認真開展對市(地、州、盟)的巡視,并延伸到縣(市、區、旗),逐步開展對所屬國有企業、高等學校和直屬机關的巡視。中央和國家机關可結合實際開展對直屬單位、派出(駐)机构的巡視。
加強紀檢監察机關派駐机构統一管理。制定紀檢監察机關派駐机构工作有關規定,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協助駐在部門党組和行政領導班子落實党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
(二)加強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權力行使的監督
加強對干部人事權行使的監督。落實《党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党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堅持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前征求同級紀委意見的制度,堅持和完善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干部監督工作机制。發揮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的監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帶病提拔”。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加強對司法權行使的監督。完善紀委和党委政法委、組織部等部門在對司法机關党組織和党員干部監督工作中的協作配合机制。重視人大對司法机關的監督。加強檢察机關的法律監督。強化公安、檢察、審判机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強化司法机關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和行政執法權行使的監督。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行接辦分离和程序公開,保證行政權力依法、公正、透明運行。
加強對財政資金和金融的監管。開展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政府非稅收入和“收支兩條線”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繼續對“小金庫”進行專項清理。強化對國有金融企業產權和上市金融企業股權交易的監督,規范上市金融企業股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机制。健全金融企業內控机制,提升監事會和內審、稽核、合規、監察等監督机构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加強案件防控工作。
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机构、政府職能部門和外派監事會的作用,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交易、重大投資決策等事項的監管。加強對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國有資本運營各個環節的監管。加大對國(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力度。開展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實行集体決策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