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
(一)完善党內民主和党內監督制度
健全党內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党的地方各級全委會、常委會工作机制,修訂《中國共產党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制定《中國共產党党組工作條例》。推行地方党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票決制。
健全党內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實施辦法,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党代表大會常任制。制定《關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層組織中實行党務公開的意見》,健全党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制度和選舉方式,修訂《中國共產党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推廣基層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党員和群眾公開推荐与上級党組織推荐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党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
健全党內監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地方各級党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体會議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的制度。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處理辦法(試行)》。修訂《中國共產党党員領導干部廉洁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洁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二)完善違紀行為懲處制度
制定《中國共產党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机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配套規定。健全對党的机關、人大机關、政協机關、民主党派机關公務員的紀律處分規定,制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人員的紀律處分規定。制定在查處違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
修訂《中國共產党紀律檢查机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制定紀檢監察机關依紀依法辦案、規范辦案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國(境)外中資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紀檢監察机關与檢察机關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三)完善反腐敗領導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修訂《關于實行党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制定《國有企業紀律檢查工作條例》和關于實行農村基層党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四)加強反腐倡廉國家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防治腐敗法律法規,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國家立法中,充分体現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時將經過實踐檢驗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在今后5年內有計划、分步驟地制定或修訂一批法律、法規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