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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范圍

2008-01-07 11:05:4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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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以列舉形式明确了婚姻無效的四种主要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可撤銷婚姻主要針對因脅迫結婚的情形。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屬違法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法律保護的限度不同。可撤銷婚姻,其權利的行使有時間上的限制(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更強調行為主体自主決定婚姻狀態的權利意識和自愿選擇能力。相比較而言,無效婚姻主要針對不符合婚姻法原則和結婚條件的情形,其權利的行使無時間上的限制,既賦予行為主体自主決定婚姻狀態的權利,又要求婚姻登記机關和人民法院對其權利的行使予以支持。

  我國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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