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1994)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据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离婚、复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机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机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机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机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机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机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机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