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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規定

2007-08-14 09:01:2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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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 2004年3月29日)
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民辦函〔2001〕226號)執行。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机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
机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机關。

附:《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民辦函〔20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2001年11月9日,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了新修訂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重要內容印發你們,供辦理涉及軍人婚姻登記時參照執行。

  一、《規定》要求,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略)

  三、《規定》要求,義務兵一律不准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孤儿、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确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机關批准。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划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确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机關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机關批准,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和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軍隊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從事机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現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四、《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机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机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机關審批;……■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党組織和政治机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机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据。■


  五、《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离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机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离婚條件的,由政治机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机關申請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机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离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机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离婚;如軍人一方堅持离婚,對方堅決不同意离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机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軍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關可出具證明同意离婚;軍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机關查實軍人一方确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申請离婚的審批程序、權限与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机關出具同意离婚的證明時,應要求离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复婚的,須持离婚證件。

  六、《規定》要求,軍隊各級党組織和政治机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對軍人結婚、离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有弄虛作假、欺騙組織以及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教育批評,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党紀政紀處分。■
  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极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坏軍婚构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該規定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發的《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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