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全盟政府消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消防安全行政审批问责制”和“火灾隐患首批负责制”,全面推行行政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配套下发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辖职责履行火灾隐患督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