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
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提出一系列帮扶援助措施
对生活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
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
根据其困难程度
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生活帮扶
《办法》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帮扶情形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帮扶援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补差确定基本保障金。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困难程度,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补助金。
对符合临时救助生活帮扶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
医疗帮扶
符合医疗帮扶情形的困难退役军人,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对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其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的金额帮助申请临时救助资金,并可通过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予以一定资金资助。
住房帮扶
《办法》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通过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且在审查退役军人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其他帮扶
对于符合其他帮扶援助情形的,《办法》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可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帮扶援助标准。
《办法》适用于
具有贵州省户籍
已采集信息并审核通过入库
且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
以及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对象
有需要帮扶的困难退役军人
可就近到属地村(居)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申请
供稿: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