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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转业干部可进京安置?权威解读来了

来源:人民陆军 作者:缪文伟 责任编辑:姬彩红
2020-06-03 17:07:39

近日,不少“转友”咨询北京转业安置条件。我们邀请北京卫戍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围绕大家关心的问题,整理了北京地区部分转业安置政策,希望对各位“转友”有所帮助。

1.转业干部安置地确定,参照的法规主要有哪些?

现行政策法规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的规定主要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

2.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地确定,最基本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想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4.想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想到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6.与配偶同为军队干部,转业可以选择到哪里安置?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7.未婚或者离异军队干部,转业可以选择到哪里安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根据《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关于2018年退役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军政传〔2018〕10号)明确,未婚或者离异的转业干部,选择计划分配的,可到部队移防前原驻地安置,转业当年3月31日前下达新单位任职命令的,也可到新单位驻地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移防前原驻地安置,转业当年3月31日前下达新单位任职命令的,也可比照移防后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新单位驻地安置。

8.如果选择到北京安置,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进京安置的条件不同,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有所不同。

(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提供材料: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提供材料: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1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

(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4年。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同时,档案中必须有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有些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表上审批日期为3月31日以前,但是落户在3月31日之后,北京市以实际落户为准。)

(5)双军人双转(结婚满1年),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提供材料: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和职级证明。

(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结婚满1年),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部队在京一方调京满1年)。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和职级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

(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提供材料: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

(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及其父母户口本复印件,配偶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提供材料:部队师以上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提供材料:父母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

(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子女或父母户口本)复印件、自主择业个人申请。

(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子女或父母户口本)复印件、艰苦地区工作证明。

(13)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子女或父母户口本复印件)、立功通令复印件。同时,档案中还必须有二等功奖励登记表。

(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子女或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因公致残证明。同时,档案中还必须有残疾军人证明材料。

(15)本人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提供材料: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

(16)本人符合北京市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提供材料: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接收函。

(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提供材料: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

(18)离异(离婚满1年),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提供材料: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复印件,子女抚养协议复印件。

(19)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提供材料:与其他条件提供材料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下发的《关于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的电话通知》,不受“结婚满1年、离婚满1年、调京满1年、随军满4年”的年限限制。

(20)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按人才引进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提供材料: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21)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提供材料: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配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

以上涉及到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整理:缪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