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首部“国家情报法”草案公布

来源:中国军网责任编辑:董玥
2017-05-19 14:06

情报工作走向前台,从此有法可依

情报活动古已有之,早至2000多年前《孙子兵法》提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今至CIA、克格勃、摩萨德等机构的存在,一部国家机器中,情报工作始终属于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国家情报法本身并非凭空出现,其缘起于我国1993年出台的旧版《国家安全法》。

情报问题研究者、华侨大学国际政治系主任黄日涵认为,旧版《国家安全法》主要侧重反间谍工作,而2014年中国领导人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明确了我国要构建集11种“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因此,2015年出台的新版《国家安全法》被修订为一部涵盖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整体性法律。

而包括国家情报法草案和2014年已出台的《反间谍法》,则成为《国家安全法》框架下的细化补充,有关国家安全范畴的我国法律体系正在经历一个再修订、再完善、再提升的过程。事实上,有关国家情报法草案的讨论也是与《反间谍法》同时进行的。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刘跃进表示:“(未来出台的国家情报法)将使得情报工作从无法可依变成有法可依,弥补过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缺少情报法的短板,这将意味着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步。”

具体关注国家情报法草案,陕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院长、《情报杂志》主编张薇认为,草案出台本身即是对国家情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可,“草案”的发布让多年来带着神秘色彩、处于隐蔽状态下的国家情报机构和国家情报工作进入公众视野,成为有法可依的行动,并受法律保护。

尽管对情报工作人员、信息、内容等的保密也同样是法律的要求,但作为相关体系建构的基础,立法势在必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自然也不该在这些领域留下盲区。

当然,“草案”之所以谓之“草案”,在于抛砖引玉以供修改。学界也正就此展开大量讨论。如立足立法宗旨层面,刘跃进认为草案主要提及维护国家利益,而未涉及发展问题,但今天情报的价值已不仅是为国家安全提供参考咨询,有时对国家发展起到的作用更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在宗旨高度加入“发展”的概念。

刘跃进还举例说,草案中涉及“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安全机关”等表述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也许可以斟酌调整。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下,国家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大概念,现行相应部门称谓可能也需要在逻辑、理论和法律上做到严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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