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不足及对策你知多少

来源:国防参考微信公众号作者:况腊生责任编辑:董玥
2017-04-11 11:45

军民融合法理研究有待深化

当前总体上军民融合法理研究比较欠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立法的进展。

首先,军民融合相关立法应该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安全为国之根本,有利于国家安全的就应该融合,不利于国家安全的就不融合,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国家安全。

其次,军民融合相关立法应该以市场为基本原则。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充分调动民用资源积极性,才能促使民用资源真正融入国防建设,实现真正的军民融合。再次,军民融合相关立法必须体系化,这样才能常态化平稳运行。

最后,军民融合相关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各国国情不同,军民融领域特点规律也不尽一致,这导致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如美国是“军民一体”,军工产业与民用企业在技术和资源上是双向转移的,所以美国制定颁布了许多军民通用的法律制度。日本则采取了“以民掩军”的模式,由民用企业生产武器装备,因此在立法上对相关民企给予重点扶持政策。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信息化战争和军民融合法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全面构建和完善军民融合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支撑。

增加国防法相关内容

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国防法应适应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需要,专设军民融合发展的章节,增加国防建设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基本方针、根本原则、基本制度、范围领域、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内容,促进国防建设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尽快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

作为军民融合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规范,“军民融合促进法”应该明确军民融合发展的战略规划、根本原则、基本制度、体制机制、领域范围、运行方式、推进路径、主体资格、权责划分、程序要求、奖惩考核等内容,规范国家、政府部门、军队、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相关责权利,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推进军民融合专项立法

完善的专项立法能够较顺畅地突破军民融合体制机制障碍,对我国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和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尤为重要,应着重以下领域的专项立法:

第一,修订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和促进非公企业进入国防科研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军地标准,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成果向国防科技工业转化,依法拓宽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渠道,对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修改现有税法、军品价格法、军标和国防知识产权法等。

第二,统一军地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军地人才双向交流的法规,明确技术军官由地方院校培养,规范技术军官培养与引进、继续教育、人事争议等内容,规范指挥军官由军校培养,推进军地人才培养和管理相关法规的衔接。

第三,推进军队社会化保障制度改革。完善装备、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法规,制定统一的社会化保障信息发布、招投标、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四,完善国防动员立法,增加维护市场主体法律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五,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法规。明确交通、通信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以及新兴领域基础设施中,军地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规划要求、职责分工、保护范围、共建共享、保障力量和技术措施等,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提供法律保证。

第六,完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司法制度,尽可能地将军民融合的民事纠纷纳入司法仲裁解决机制,合理合法高效地处理军地民事纠纷。

颁布法规性质的军民融合国家规划或计划

为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更具有可操作性,国家应制定相关领域带有法规性质的军民融合规划或计划。我国曾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制定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以快速推进高技术发展的军民深度融合,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军队人才培养、军队社会化保障、国防动员、重大国防基础设施和战场建设等领域,还缺乏相关法规性质的国家规划或计划。

应借鉴国家“863”计划的成功经验,制定军民融合各个领域的法规性质的国家规划或计划,以加快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全面发展。

以市场等价交换原则为军民融合相关立法的基本原则

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民用资源在军民融合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正当权益,在信息公开、市场准入、主体地位、费用给付、经济补偿和权利救济等方面要公平公正合理对待,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如军工产品生产销售方面,民用企业应该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轻触这里,加载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