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不足及对策你知多少

来源:国防参考微信公众号作者:况腊生责任编辑:董玥
2017-04-11 11:45

部分法规制度内容相互抵触

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涉及军民融合事务中,部分军事法规规章同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偏差甚至冲突。某些军事法规设置的制度自我封闭、自成体系,与合同法、仲裁法、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统一、不配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都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从事军工行业。

而按照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2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坚持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此外,在国防科研生产的市场准入、许可证申请管理方面,存在军地两套不同的认证与资格审查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

涉及军民融合纠纷解决的程序性法规较少

目前,在涉及军地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中,存在军事法院不能受理和地方法院与仲裁机构不敢受理的局面。按照2012年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军事法院只管辖四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审理军民融合的相关民事纠纷。另外,地方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或仲裁军地民事纠纷时,面临军队拥有国防司法豁免权,即使审判或仲裁后也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局面,这使得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不愿意受理军地民事纠纷。

当前,包括军民融合纠纷在内,军地民事纠纷基本都是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但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军地民事纠纷复杂多变,形式多样,如果其纠纷不能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不足以达到公平、公正和高效目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

“红头文件”多,法律规范少

现有军民融合的“红头文件”比较多,但政策文件无法起到法律规范的广泛性、长期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作用。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少,以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阶位较低,效能有限,统一协调性差,约束力不强,无法适应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需要。

同时,很多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条例规章和文件密级较高,难以公开,不利于民事主体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务,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也使得规定的内容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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