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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地方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

飞行学员职级待遇和停飞安排规定

   一、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飞行学员待遇

  (一)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的飞行学员,由空军招飞部门或军队驻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按照《军队接受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其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和军衔工资,按军队院校初级指挥专业本科毕业学员标准确定。

  (二)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授予军官军衔,享受军衔工资和定期增资待遇。

   二、入校复查淘汰学员和停飞学员的工作安排

  (一)入校复查淘汰学员和因身体、技术、文化、心理品质等原因停飞的学员,具备地面干部条件的,可直接任命为地面干部。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考虑本人意愿和家庭生活基础,主要安排到空军重点建设部队工作。停飞学员的工作安置每季度末集中办理一次。因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原因复查淘汰和停飞的学员,按现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安排。

  (二)入校复查淘汰学员和停飞学员改任地面干部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其军衔工资待遇授予军衔或确定文职级别。

   三、飞行毕业学员待遇

  (一)飞行毕业学员的职务等级按正连职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工资档次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三个档次确定;未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工资档次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二个档次确定。飞行毕业学员的军衔工资待遇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标准确定。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的优等生飞行毕业学员,职务等级按正连职确定。工资档次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高四个档次确定。军衔工资待遇未达到上尉基本标准的,确定为上尉基本标准;达到上尉基本标准的,按照学员毕业当年享受的标准确定。

  (三)飞行毕业学员由飞行学院予以定职定级,提出授予军衔建议。定职定级时间统一确定为学制规定毕业年份的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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