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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在掌上阅 亮剑弹指间

从辉煌与挫折中走来的法国战争动员


■杨胜利

法国全称“法兰西共和国”,位于欧洲西部。法国是历史上第一个颁布国家动员法令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对现代战争动员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影响深远。

战争动员历史较为悠久

1793年8月,法国国民大会颁布《全国总动员法令》,动员征召民众,抵御外敌入侵。1798年9月,法国元老院颁布《征兵法》(亦称《儒尔当法》),规定凡20至25岁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满现役后自动转入预备役。

拿破仑时期法国现役兵力规模庞大,可供动员的后备兵员很少。1872年,法国开始压缩服现役期限,相应延长服预备役期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颁布新的《兵役法》,明确公民服现役年限为1.5年,服预备役年限为26.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虽然法国被德国打败,但其采取的动员行动对其动员体制机制的完善还是产生了重大影响。从1939年8月开始,法国秘密进行多次武装力量动员,动员的总兵力达到420万人,为重建法军奠定基础。在工业动员方面,战前法国对大批私人军工企业实行国有化改造,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军工生产,加快新式武器装备的研制。

1959年,法国颁布《国民役法》,开始实行包括民役在内的义务国民役制度。1997年10月,出台新的国民役制度,逐步取消义务国民役,推行志愿国民役制度,并逐步使军队完全职业化。

战争动员体系日趋完善

法国既有创立现代动员制度的光荣历史,又有惨遭战争失败的历史教训。在这种复杂而又艰辛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符合自身国情军情的动员思想、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

法国认为,动员就是从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动员的完善程度足以决定第一次会战的命运。冷战结束后,法国提出了新的战争动员的指导方针,包括:高度重视平时动员准备工作、通过“寓军于民”扩大战时动员基础、突出战时快速动员,等等。

法国战争动员分为武装力量动员、经济动员和民防动员。其中,经济动员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平时,法国要求战备物资的储备至少要保障军工和航天工业两年以上生产的需要。战时,政府有权征用法律规定的所有人力、物力。民防动员包括空中防卫和维护社会治安。国防部及空军参谋部负责组织空中防卫,内政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民众防空,发放警报,实行灯火管制,对工业设施及公共机关采取防护措施,在遭敌轰炸后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

法国战争动员体制包括:动员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法国《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在国家遇到战争的情况下,总统可以签署颁发动员令及其他法令。

动员执行机构由国防部系统和政府系统组成。其中,国防部系统的动员执行机构是在总统直接领导下,由国防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系统的动员执行机构是在政府总理领导下,执行最高动员决策机构作出的动员决定,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动员工作。此外,一些国有企业也承担执行动员决策的职责。

法国历来重视动员法规和计划的制定,把它作为推动、协调、规范动员工作的基本手段。法国《宪法》规定了国防责任、主要国防领导机构及动员职责。

直接涉及战争动员的法规,主要有3类,分别是基本法规、专项法规和地方法规。其中基本法规一般由总统、议会、中央政府或最高国防会议制定、通过或签署,主要包括《总动员法》《国防法》等;专项法规一般由各政府部门制定,由总统签署,主要包括《国民役法》《国防组织法》《防卫组织法》《经济动员法》《国防通信法》等;地方法规是依据法国《宪法》规定,由各大管理区议会、省议会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动员法规。

战争动员样式不断发展

法国认为,未来对法国安全和战略利益的最大威胁是海外出现局部危机。法军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防止和处理局部危机,适应局部战争要求,进行有限动员应成为法国今后一个时期战争动员的基本样式。这一做法,既符合国际形势发展的主流,也符合信息化局部战争动员的客观需要。

法国是第一个以国家名义颁布动员法令的国家,深知完善的动员法规对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作用。因此,自冷战结束后,法国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战争动员法规制度和计划。

法国从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实践中认识到,现代战争消耗巨大,要想赢得战争,必须借助于联盟或集团的力量。

自2009年3月重新加入北约防务体系后,法国积极参与和推动欧洲防务一体化进程。不但与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积极合作研制和生产武器装备,而且在北约的军事演习和欧洲的联合军队中积极争取领导权。同时,为了维护其在同盟国中的地位,法国也积极参与联合国和盟国的军事行动。这种趋势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延续下去。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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