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海军军港清障有哪些“大招”

来源:中国军网综合作者:陈国全 等责任编辑:张硕
2017-06-28 04:23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98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海军将军港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海军后勤部工作范畴。

■1989年5月,海军正式颁布《海军防止军港水域污染管理规定》,这是我军第一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法规。

■199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正式施行,有效地保护了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1993年6月,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共同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我国海域使用的管理制度。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2条明确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海军军港管理条例》第二节第34条明确规定:严禁地方船舶进入军港水域观光、游览。

■《海军军港管理条例》第二节第37条明确规定:军港港池、航道和锚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固定网具、养殖设施或者从事有碍舰艇航行、锚泊安全的活动。

■《海军军港管理条例》第二节第44条明确规定:不得在港池、航道内游泳、钓鱼、捕捞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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