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乔梦
2011-01-06 17:25

第四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中国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管理和使用国防经费,保障军事装备、物资的采购供应,保护国防资产。

国防经费

中国政府依据国防法,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适应国防需求的变化,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继续适度增加国防费。2002年、200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分别为105172.34、117251.94亿元人民币。2002年、2003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1707.78、1907.87亿元人民币,2004年中国年度国防费预算为2117.01亿元人民币。

中国增加的国防费, 主要用于: (一)提高军队人员工资待遇。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同时,保证军队人员工资水平能够同步提高。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调资政策,提高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标准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津贴标准,以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二)进一步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2003年12月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解决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问题。(三)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中国再次裁减军队员额20万,相应增加编余人员退役安置等经费开支。(四)加大军队人才建设投入。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改善军队院校条件,委托地方院校培养人才,确保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实施。(五)适度增加装备经费。为推动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和加强军事斗争准备,增加部分装备建设经费。

近两年来,中国年度国防费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基本持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中国国防费的增长率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长率。

中国国防费的绝对额长期低于一些西方大国,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对较低。2003年,中国国防费仅相当于美国的5.69%、日本的56.78%、英国的37.07%、法国的75.94%。

中国国防费的管理更加公开、规范,使用效益稳步提高。国防经费预算编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立了新的国防费预算体系,推行零基预算方法和综合预算制度。增强预算调控功能,优化国防费投向投量。完善国防物资、工程、服务的招投标采购制度,扩大资金集中支付的范围。

军事订货与采购

中国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事物资的采购供应。军队武器装备采购由总装备部负责,军队物资采购由总后勤部负责。

2002年10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2003年12月,总装备部下发《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和《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构成了装备采购新的法规体系。近年来,装备采购工作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逐步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非军工国有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采购方式由过去的定点采购加速向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转变,提高了装备采购的整体效益,确保部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性能先进、质量优良、配套齐全的武器装备。军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车辆底盘、发电机组、方舱等通用性较强的装备,已由各部门单独采购向全军集中采购转变。

2002年2月以来,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批转的《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相继颁布《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工作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军队物资采购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结合军队建设管理实际,全面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和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完善经费、计划、采购的分工协作、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提高了物资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和规模效益。部队建设、训练、科研、生活等所需24类1000多种物资,已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纳入年度预算、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总部物资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

国防资产保护

国防资产是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由军队依法占有、使用、管理的国防资产属于军队国有资产。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队制定《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30多个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国防资产的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国家按照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通过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对军事设施实施保护,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净空、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边防设施、军用测量标志依法进行保护。

总后勤部设有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军队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后勤机关主管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近年来,全军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和实物资产计价核算管理,实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制度,有效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军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图表1:1997—2003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年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比例

1.09

1.19

1.31

1.35

1.48

1.62

1.63

图表2:1995—2003年中国国防费增长率与国家财政支出增长率(%)对比

注: 图内数据来源于上述国家公布的国防报告、财政报告或其他政府文告。2003年平均汇价1 美元折合8.2770元人民币。2004年11月20日,1美元折合8.2765元人民币。

图表4:2003年度中国与部分国家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财政支出比例(%)的比较

第五章 兵役制度

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工作管理体制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现役

现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公民是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现役士兵。

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分为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和专业技术军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是: 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由文职干部改任;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现役军官。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现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十级,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大军区级以下的职务等级,分为大军区、军、师、团、营、连、排级。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等级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二期各三年,第三、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为第一至第六期,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六级士官。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升为上等兵。士官军衔分为三等六级,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五级、六级士官为高级士官。

预备役

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称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军官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符合预备役军官条件的其他公民中选拔。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分为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和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分为师、团、营、连、排级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 预备役少将,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根据年龄和军事素质,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和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平时征集

中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命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平时征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根据兵役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根据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被征集服现役。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退役和安置

现役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安置方式主要有转业、复员、离休、退休。转业地方工作是安置退出现役军队干部的主要方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和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市(地)视情设立相应机构。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和离休、退休工作。

2001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师、团级职务和军龄满十八年的营级职务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不满十八年的营级以下职务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逐月发给退役金,享受终身,免征个人所得税。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所在地安置,具备相应条件的,还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根据家居农村或城镇以及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情况,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做出妥善安排。根据服役年限不同,士官退出现役后分别作转业、复员、退休安置。

图表6: 现役军官平时任职最高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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