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白皮书(全文)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乔梦
2011-01-06 17:38

五、严格管制敏感材料与军事装备的转让  

敏感材料与军事装备的转让是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的重要问题,中国对此一贯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中国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三大目标。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同时认为,防止核扩散不能无视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更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以防止核扩散为借口限制和损害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

中国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制度是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加入该条约之前即承诺履行该机构规约的义务,包括保障监督的义务。1992年中国加入该条约后,严格履行条约关于保障监督等各项义务,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这些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中国的核出口遵循三项原则: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允许不得向第三国转让。中国的核出口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公司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对出口申请逐案审批。中国出口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均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中国从未出口过铀浓缩、后处理和重水生产等敏感技术。

为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工作,1991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有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85年,中国宣布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根据协定,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了自愿交保设施的清单,并建立了对该机构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进行衡算和控制的系统。该系统由国家主管部门、接受保障的核设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和运行。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核设施单位负责按协定要求建立测量系统和记录、报告制度,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对设施的现场视察。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不生产、不拥有化学武器。中国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首批签署国,并以认真和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禁止化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化学武器之害,在领土上至今还有大量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中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按公约规定,尽快彻底销毁所有遗弃化学武器。中国希望公约早日生效,并得以全面和有效地实施,以使人类早日摆脱化学武器的威胁,实现无化学武器的世界。

中国是民用化工大国,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为确保中国出口的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不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中国政府制定了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规定和措施:参照公约化学品附表制定了化学品出口控制清单;清单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进出口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进出口业务由化学工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专门的企业经营;有关进出口的审批、发放许可证及查验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中国要求进口国政府保证,从中国进口的有关物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不向第三国转让。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生产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1984年,中国参加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认真、全面地履行所承担的公约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该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公约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中国支持有助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并将积极参加公约特设工作组关于促进国际合作、加强信任和核查等措施的讨论。

中国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尊重世界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拥有维护自身安全的自卫权利,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的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一直十分有限。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的情况表明,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同美、俄、英、法、德等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武器转让一贯坚持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应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中国对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统管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转让的法规和政策,其成员主要包括外交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中国对外经营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部门和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授权和注册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合同须经批准才能有效,重大的转让项目、合同必须经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未经政府审查批准,私自转让武器装备及其技术的公司或个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奉行的原则和做法,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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