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章程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中国地质大学 提供责任编辑:康哲
2015-06-08 11:23

五、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国防生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国防生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艺术类专业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生源情况,按照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调档名单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安排专业时,仍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总分相同时,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第十七条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在内蒙古,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贫困专项自主招生、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14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者,首先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投档至我校后,根据该专业方向的文理总计划数,参照湖北省招办2014年对于社会体育专业投档成绩的计算方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区分文理(即文理兼招)。

第二十二条 2014年,我校与广西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报考该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成绩及表现确定专业,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社会需求及相关专业行业标准,录取时对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将考虑身高因素。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六、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贫困地区定向学生按国家规定可以转户口。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实施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励体系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十条 为吸引选拔优秀考生,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保送生、自主选拔招收的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cug.edu.cn,官方微博http://weibo.com/cugzhaosheng,咨询电话027-67848570、027-67883687(兼传真),电子信箱zhaoban@cug.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zhaosheng.cug.edu.cn)发布本科招考信息、招生宣传活动、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未尽事宜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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